1、納稅人申請減稅、免稅,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按規定附送有關資料;
2、減稅、免稅的申請須經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減稅、免稅審查批準機關審批;
3、納稅人在享受減稅、免稅待遇期間,仍應按規定辦理納稅申報,并按稅務機關的規定報送減免稅金統計報告;
4、納稅人必須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稅務機關的規定使用減免稅金。對不按規定用途使用的,稅務機關有權取消減稅、免稅,并追回已減免的稅款;
5、納稅人享受減稅、免稅的條件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停止其減稅、免稅,對不報告的,稅務機關有權追回已相應減免的稅款;
6、減稅、免稅期滿,納稅人應自期滿次日起恢復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