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洛哥投資環境與稅賦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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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摩洛哥政府積極吸引外國投資,改善貿易逆差,促進經濟發展,在行政、稅收、外匯管理等方面實施了一系列優惠政策改革,并建立丹吉爾出口免稅區,引起許多外國投資者的關注。
摩政府鼓勵外國投資的產業主要包括:電子產業、汽車產業、航空業、紡織業、新能源產業、旅游業等。
一、整體投資環境
摩洛哥法治環境完善、社會穩定,經濟持續發展,基礎設施較為完善。從地理位置上,摩是連接歐洲、中東和非洲三大市場的跳板,區位優勢明顯,且水陸空交通便利。另外,摩洛哥與美國、土耳其簽訂了雙邊自由貿易協定;與突尼斯、埃及、約旦建立了四國自由貿易區;摩洛哥還取得了歐盟優先地位國地位,與歐盟簽訂自由貿易區協議。
二、主要稅賦及稅率
在摩設立的工商企業必須按照普通法規定的稅制按章納稅。企業的性質不同,所繳納的稅種略有差別,資本公司,即股份制企業繳納公司稅;個體公司,即個人獨資企業繳納所得稅。其他稅種對這兩類企業都適用,如:注冊稅、印花稅、公證稅、城市稅、市政稅、營業稅、增值稅和其他稅。摩稅收體制基本沿襲法國制度,對企業和個人總體稅賦較重。
主要稅賦包括以下幾種:
1、公司稅(Imp?t sur les Sociétés)
公司稅的征稅對象為資本公司、贏利性的公共機構和法人等;由自然人組成的無限責任公司可選擇是否交納公司稅(或所得稅)。征稅率為公司利潤的30%,金融機構征稅率為37%。2011年通過的財政法案規定,年營業額低于300萬迪拉姆(不包括增值稅)的企業繳稅比例為15%。
稅率特殊規定:根據行業和區域不同,特殊稅率分為8%~20%不等。
(1)選擇“承包納稅”的在摩進行建筑或組裝工程的外國承包企業,按8%繳稅。
(2)在出口免稅區的企業,開業前5年免繳公司稅,之后20年按8.75%繳稅。
(3)旅館業企業轉出境外的營業外匯收入、產品及服務出口企業(除出口回收加工金屬類企業外)出口創匯收入、向出口加工企業銷售產品的非礦產企業,前5年免繳公司稅,之后按17.5%繳稅。
(4)農業收入免繳公司稅(至2013年12月31日)。
(5)出口型礦產企業、向出口加工企業銷售產品的礦產企業,以及設在丹吉爾省的企業,按17.5%繳稅。
(6)手工業企業、私立教育和職業培訓機構,以及在優先發展省份(Al Hoceima, Berkane, Boujdour, Chefchaouen等)設立的企業,開業前5年按17.5%繳稅。
(7)收入固定的投資,按20%繳稅。
2、所得稅(Imp?t Général sur le Revenu)
征稅對象為自然人、由自然人或法人組成的不交納公司稅的公司;征稅范圍為工資和類似收入、職業收入、地產收益和利益、動產收入及利潤、農業收入(2013年12月31日前免繳公司稅和所得稅)。
所得稅征稅稅檔如下:
收益檔次(單位:迪拉姆) 征稅比例
0-30000 0%
30001-50000 10%
50001-60000 20%
60001-80000 30%
80001-180000 34%
180000以上 38%
稅率特殊規定:根據行業和區域不同,特殊稅率分為10%~30%不等。
(1)外國自然人或法人取得的毛收益,稅率為10%。
(2)臨時雇傭教員的收入,稅率為17%。
(3)地產收益,稅率為20%(即使不獲益,繳稅也不得低于轉讓價格的3%)。
(4)對企業支付給臨時雇員的報酬和津貼,稅率為30%。
(5)在出口免稅區的企業,前5年免繳所得稅,之后20年減稅80%。
(6)產品及服務出口企業,以及向出口企業銷售產品的企業,享受所得稅免5年,之后減稅20%的優惠待遇。
(7)旅館業企業轉出境外的營業外匯收入,享受所得稅免5年,之后減20%的優惠。
(8)出口礦業企業,以及向出口加工企業銷售產品的礦業企業,享受稅率減少20%的優惠。
(9)設在丹吉爾省的非金融類企業,2008年-2010年享受減稅20%的優惠,在此基礎上2011-2015年稅率逐年增長2%。
(10)手工業企業、私立教育和職業培訓機構,前5年減稅20%。
3、增值稅(TVA)
摩洛哥境內所有的工業、貿易、手工業、自由職業、不動產行業及進口行業均要繳納增值稅。
營業額不少于200萬迪拉姆的商人必須繳稅。
增值稅分境內增值稅和進口增值稅兩種。
增值稅正常征稅比例為20%,降低的增值稅稅率為7%、10%和14%,適用于某些特定商品和服務。
營業額不少于5000萬迪拉姆的企業自2011年1月1日起可通過電子申報、繳付增值稅。
稅率特殊規定:
(1)紅酒或酒精性飲料每百升繳稅100迪拉姆(如為進口,則按14%的稅率納稅,然后再繳稅100迪拉姆/百升)。
(2)金或鉑金繳稅5迪拉姆/克,銀繳稅0.1迪拉姆/克。
(3)農業機械(設備、植物檢疫產品等)免稅。
(4)企業的資本投資,國際公路運輸企業購買卡車等設備,私立教育及職業培訓機構購買設備(不包括除校車外的汽車),上述計入不動產賬戶時,前兩年享受免稅待遇。
4、進口關稅(Droit d’importation)
因進口商品的不同而征收從價稅,投資推廣及擴大所需進口的設備物料、工具及其配件的進口關稅或為2.5%,或為10%。
三、吸引投資優惠政策
為了進一步改善投資環境,吸引更多外國投資,摩政府自1995年頒布“投資法”以來,制訂出臺了不少鼓勵投資的政策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廢除了“進口調節稅”、“不動產利潤稅”和“全民團結分擔稅”。
2、成立鼓勵投資的“投資促進基金”與“哈桑二世基金”,具體優惠條款如下:
(1)“投資促進基金”
符合下列一個或多個條件的企業,與摩政府簽署投資協議并經投資委員會批準后,享受“投資促進基金”給予的補助優惠待遇:
投資額不少于2億迪拉姆;創造穩定工作崗位不少于250個;在優先發展省區投資;投資項目確保技術轉讓;投資項目有利于保護環境。
基金給予補助優惠待遇:
地皮:給予購買投資所需土地購置費0-20%的補助;
基礎設施:給予不超過項目投資總額5%的補助,用來建設項目實施外部基礎設施的建設(如投資紡織領域,限額為不超過項目總額的10%);
培訓:給予投資項目預計的職業培訓費用0-20%的補助。
(2)“哈桑二世基金”
對于在摩政府鼓勵的汽車、航空、電子、納米技術、微電子、生物科技等領域投資不少于500萬迪拉姆(其中設備投資不少于250萬迪拉姆)的項目,與摩政府簽署協約后可享受下列優惠:
基金出資用于投資商項目廠房建筑,資助額為廠房建筑價款的30%(以每平米2000迪拉姆為最高價限);
基金出資用于投資商購買新設備,資助額為購買新設備款的10%(不包括進口關稅等稅收費用)。
(3)2億迪拉姆及以上規模的投資
投資額達到或超過2億迪拉姆的企業,與政府簽署協議,自項目開始實施起三年內,進口項目所需設備物料及其配件時,免繳關稅和進口增值稅。
3、丹吉爾出口免稅區
營業額85%來自出口的企業可入住免稅區,并享受下列優惠政策:
(1)行政手續簡便化:丹吉爾出口免稅區公司為投資者提供一條龍服務,指導并協助投資者在一個月內完成實施項目的所有手續。
(2)免稅區內的企業不受外貿法規、外匯管制的監管。
(3)稅收優惠待遇:
前5年免繳公司稅,之后連續20年按8.75%征收;
前5年免繳所得稅,之后連續20年減稅80%;
免職業稅15年;
免除所有關稅;
來自于外國及其管轄地區的貨物及服務免繳增值稅。
4、外匯管理優惠政策
摩洛哥屬外匯管制國家,但在摩投資的外國企業不受外匯管制的限制。外國自然人或法人,以及在國外定居的摩洛哥人,在摩投資所取得的收益、分紅、利息等收入,在繳納現行法律規定的稅賦后可自由匯出,不受數額及時間的限制。
四、推動中國企業對摩投資的思考與分析
總體來看,摩洛哥社會政局穩定,地理區位優勢明顯,與美歐等多國和地區簽訂了自由貿易協定,且政府一直將吸引外資作為發展其經濟的重要戰略。特別是近年來,摩同我貿易逆差逐年加大,摩方高層多次表示,希望中國企業來摩投資。我方亦鼓勵國內有意愿有能力的企業來摩考察投資。
但需要注意的是,對于出口加工貿易,在摩洛哥加工貿易增值率達到40%以上才被視為摩洛哥產品, 由摩工商會或海關出具原產地證,才能規避配額等壁壘,進入歐美市場。此外我們還應看到,摩洛哥原材料及能源供應短缺,制造業及其配套產業基礎差;摩政府各部門之間缺乏協調,辦事效率低下;摩國內失業率居高不下,政府勞工政策趨緊,來摩簽證和勞動合同辦理難度大。
因此,我們鼓勵中國企業來摩投資當地政府大力發展的電子、汽車、紡織等產業,或其他一些高附加值的產業,以充分利用摩政府的各項投資優惠政策。尤其是那些在歐洲或非洲建立成熟銷售渠道的中國企業,可將生產線轉移到摩洛哥這樣的國家,以規避關稅壁壘,節約成本創造效益。
發展中國企業在摩投資,一方面解決當地就業問題,增加政府稅收,為摩社會做出貢獻;另一方面,也將大大增加中國在摩經濟中所占分量,有利于提升雙邊經貿合作的層次與水平。
項目合作:18361148798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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