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加大招商引資力度,吸引更多國內外客商來唐海投資興業,加快“經濟強縣、樂居唐海”建設步伐,根據國家及省市鼓勵外來投資的相關政策,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唐海境內投資的各類經濟組織和個人。
第三條 本規定中的項目是指生產性、經營性、公益性項目,不包括房地產開發項目。
第二章 企業準入政策
第四條 按照非禁即入、國民待遇和機會均等的原則,凡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有關規定的產業和領域均向國內外投資者開放。
第五條 落戶河北唐海臨港工業園區的工業項目,固定資產投資強度為200萬元/畝,落戶中小企業創業園和各場鎮產業園區的工業項目為150萬元/畝,農業產業化項目為120萬元/畝,物流業項目為80萬元/畝。工業項目容積率、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所占比重、建筑系數等指標按照《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國土資發(2008)24號]標準執行。
第六條 落戶企業應在唐海縣辦理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符合國家節能減排要求,并履行相關審批手續。
第三章 土地政策
第七條 項目用地是指基礎條件達到“五通一平”(水、電、路、訊、氣和用本地土源進行土地平整)的地塊。
第八條 項目用地實行招拍掛出讓制度,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標準按照國家規定的唐海縣工業用地出讓價格最低標準執行。對落戶河北唐海臨港工業園區的項目優先安排用地指標。
第九條 對固定資產投資5億元以上,區域稅收貢獻大,產業拉動能力強,取得省級以上高新技術認證,以及世界和國內500強企業、大型央企、上市公司投資的項目,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在最低出讓價格標準的基礎上給予適當補貼。對投資強度超過300萬元/畝的項目,增加補貼1萬元/畝。
第十條 對投資交通、教育、水利、文化、衛生、科研等公益事業、公共設施的項目用地,用途符合國家《劃撥土地目錄》的,采取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土地。
第四章 財稅政策
第十一條 新建單體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1(含)-5億元、
在合同約定建設期內完成投資的,自企業獲利之日起,縣財政4年內獎勵企業所得稅縣級留成部分50%,用于扶持企業發展。
第十二條 新建單體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5(含)-10億元、在合同約定建設期內完成投資的,自企業投產之日起,縣財政2年內獎勵增值稅縣級留成部分50%;自企業獲利之日起,縣財政5年內獎勵企業所得稅縣級留成部分50%,用于扶持企業發展。
第十三條 新建單體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10億元及以上、在合同約定建設期內完成投資的,自企業投產之日起,縣財政3年內獎勵增值稅縣級留成部分50%;自企業獲利之日起,縣財政5年內獎勵企業所得稅縣級留成部分50%,用于扶持企業發展。
第十四條 自項目投產年度起5年內,對全年納稅總額縣級留成部分(扣除獎勵部分)超過300萬元的縣內企業,按年度給予10-100萬元獎勵。
第十五條 對跨國、跨省企業將總部、生產基地、研發中心、銷售中心設在我縣,自企業獲利年度起;落戶企業主要產品被認定為省級以上高新技術成果的,自評定年份起,除享受上述政策外,增加2年企業所得稅縣級留成部分50%獎勵。
第十六條 縣財政每年安排1000萬元重點項目引導專項資金,用于新引進項目基礎設施建設補貼、貸款貼息、技術改造與創新等。
第十七條 積極協助企業申請中國范圍內的專利保護,并給
予專利申請費50%的資金支持。申請成功后按省市相關政策予以獎勵。
第十八條 鼓勵企業爭創全國馳名商標和省著名商標。對榮膺國家名牌、全國馳名商標的企業,一次性獎勵100萬元;對榮膺河北省名牌、河北省著名商標的企業,一次性獎勵20萬元。
第十九條 鼓勵國內外高層次人才帶資金、技術、項目、產品、專利等或采取其它合作方式來唐海創業。對具有自主知識產權、技術成果國內外領先、具有良好市場潛力和產業化條件的項目,給予50-100萬元的創業啟動資金。
第二十條 實行“零成本”注冊和最優規費制度。在項目審批過程中,凡各項手續完備的,免收各種行政事業性費用,國家規定必須收取的費用,先交后返。
第五章 服務政策
第二十一條 實行項目“一站式”服務,全程領辦、代辦項目各項審批手續。
第二十二條 在相同品質、同等價格的前提下,凡屬政府采購的,優先使用縣內企業產品,并積極向縣內外其它單位推薦使用。
第二十三條 積極協助企業在市縣兩級職業技術院校開辦專業技術培訓班,有針對性地為企業培訓職業技術人員。
第二十四條 外來投資者本人、配偶及其子女在戶籍、入托、就學、就業方面與唐海縣當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五條 投資者在項目建設過程中遇到具體問題,按照“一事一議、特事特辦”原則,由縣政府協調相關部門解決。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同樣適用于原有企業產業升級、技術改造或擴建部分。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之前發布的相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由唐海縣商務(招商)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