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鄭州3月12日電(記者 門杰丹)3月12日,備受關注的河南首例殘疾人優惠乘車權行政訴訟案在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雙方進行了約兩個小時的激辯,法院未當庭宣判。
1月30日,與1元公交車票款較真,河南鄭州肢殘小伙黃銳一紙訴狀把鄭州市交通運輸委員會告上法庭,希望依法維護殘疾人享受免費乘車權的合法權益。
據了解,2012年9月11日,黃銳乘坐29路公交車時,詢問殘疾人持《殘疾人證》是否可以享受免費乘車優惠,車長表示只有《軍殘證》和《盲人殘疾人證》可以享受免費乘坐待遇。他持有的《殘疾人證》不管用,無奈,黃銳只能投幣一元買全票乘坐。
“2012年7月27日,《河南省實施〈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已公布并生效,其中第三十八條規定:殘疾人持殘疾人證免費乘坐城市市區公共交通工具。法規已經頒布,為什么在鄭州得不到落實?”黃銳氣憤之余,十分不解。
9月12日,就鄭州公交拒絕履行《河南省實施〈殘疾人保障法〉辦法》中殘疾人免費乘車規定一事,黃銳向鄭州市交運委進行投訴。2012年9月24日,黃銳收到了交運委的回復。回復中說,公交公司就此問題向鄭州市政府進行匯報,市政府正在研究出臺相關補助措施。另外,殘疾人乘坐公交安全、殘疾證的真偽辨認等問題,是優惠政策沒有及時落實到位的因素。
“回復內容僅僅是說督促公交車公司盡快研究制定相關措施,并沒有從法律角度對公交公司的行為是否違法進行認定,更無責令限期改正和對直接責任人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的決定。”黃銳說,《河南省實施〈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拒不執行《殘疾人保障法》和本辦法規定的優惠政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罰。對回復內容不服,黃銳將鄭州市交運委告上了法庭。
12日的庭審過程中,鄭州市交通運輸委員會法規處處長劉鐵現稱,鄭州交運委已經對公交公司進行了督促,但是并不具備對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罰的職權。
“我們(公交公司)長期是對軍人殘疾和盲人殘疾進行免費乘車,并沒有對全部殘疾人執行。原因主要有兩點,一個是現在的站臺等基礎設施不具備條件,第二個是從安全角度來講,如果在乘車高峰期,車廂擁擠,殘疾人不能自理,一旦發生意外,我們也感到很為難。”被依法追加為第三人的鄭州公共交通總公司代表人董萬松說,作為公益性質的國有全資公司,現在完全按照法規執行還不具備條件,對于所有殘疾人完全免費,鄭州公交公司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控辯雙方經過約兩個小時的激辯后,法庭稱擇日宣判。鄭州中原區人民法院審判員荊戰武告訴記者,這是河南受理的首例因殘疾人優惠乘車權落實而提起的行政訴訟,審判結果大約需要一個月的時間。
“關于殘疾人乘坐公交車免費的規定早已出臺,但在咱鄭州實行起來咋就這么難呢?以前殘疾人和公交公司也打過官司,但效果都不好,我也是迫于無奈才起訴鄭州交運委的,國有公司不給力,希望政府能夠給力些吧。很多殘疾人都在關注這個事情,一元錢的優惠從第一次起訴公交公司至今,差不多兩年了,可殘疾人免費乘車的狀況仍未得到任何改善。”黃銳說,希望能通過自己的行為,為更多的殘疾人爭取利益,不管訴訟的結果如何,他都希望能讓鄭州公交公司和相關部門重視起來,也希望更多的人,能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河南博揚律師事務所劉偉律師表示:殘疾人優惠乘車的法規早已出臺卻遲遲無法得到公交公司的貫徹執行,其中政府部門缺乏監督以及沒有及時作出配套方案,是法規無法落實的原因之一。殘疾人作為社會弱勢群體,更容易受到社會的忽視和歧視,政府部門應該加強對于弱勢群體政策實施的監督。(完)
(中國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