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入關產品價值的確定主要分為以下五種:成交價、相同產品的成交價、相似產品的成交價、減去法所得價,即用零售價減去關稅和傭金后的價等和計算價,即用生產成本、利潤和其他費用計算得出的價。
海關官員首先根據成交價,即事實支付或將支付的價格加上其他各種費用。如果這種方法被海關拒絕,可以采用其他四種,即相同產品的成交價;相似產品的成交價;減去法所得價,或計算價來確定進口商品的價值。
在巴西,關稅主要以 CIF 價計,以巴西貨幣支付。當巴西海關關員對出口商申報的貨物價值提出質疑時,出口商有8天時間決定新的報價。進口商可以在30天之內對出口商的新報價作出反應。
為保護民族工業, 防止低價傾銷,巴西政府在進口關稅征收時主要采取以下兩種措施: (1)設置最低限價或參考價,并據此征稅,如進口價低于最低限價或參考價,海關將另計征差價稅;
(2)對低報價或有傾銷行為的貨物征收附加稅。若某商品的進口是試用性質的(如拖拉機),以檢測其質量和技術水平,那么進口商可向聯邦稅務局申請分期支付關稅,支付期限為該商品的有效使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