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古巴開始進行金融體制改革,頒布了第172號法令-《中央銀行法》和173號法令-《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法》,前者宣告成立古巴中央銀行,對古商業銀行和其它金融機構進行領導、管理和監管,不再承擔商業、投資銀行和儲蓄銀行的功能;后者賦予新成立的商業銀行和其它金融機構提供金融服務的職能。
2003年7月份,古巴政府開始加強對外匯的管制。古巴企業在對外交易中收到的美元由古巴商業銀行自動轉為可兌換比索,其美元由商業銀行交中央銀行。企業進口或涉外合同中所需的外匯,經批準后,則可從銀行購買。
2004年10月,古巴政府宣布,為應對美國日益加劇的對古金融封鎖,古巴中央銀行決定實行2004/80號決議。決議規定停止美元在古全境流通,改用可兌換比索進行交易,同時對美元現金征收10%的使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