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利的鼓勵政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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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框架
智利對外資實行國民待遇,無特別優惠政策,所有外資一旦合法進入智利便與其國內企業享受完全相同的待遇。政府鼓勵的科研、新能源等項目支持通過經濟部下屬生產促進局(CORFO)提供貸款或資金支持,申請項目須經CORFO根據相關法規進行審查,受益企業要書面承諾履行相關法律責任。
二、行業鼓勵政策
為鼓勵科技研發,智利政府出臺了稅收優惠和資金支持措施。
(一)稅收優惠
根據20241號法律,智利對科技研發領域企業給予稅收優惠。企業須與在經濟部生產促進局登記的大學或者研究機構進行聯合研發,項目金額超過100UTM(月度納稅單位,1UTM約合80美元),政府將貸款支持并返還所得稅。
(二)對高科技投資企業或研發中心的資金補助
1、可研階段
智利生產促進局提供最多60%、總額不超過3萬美元的資金支持。
2、項目啟動階段
智利生產促進局提供最多3萬美元的資金支持。
3、在職人員培訓
智利生產促進局為新員工提供培訓提供最多50%、不超過25000美元的年工資。
4、設備和技術平臺
智利生產促進局提供最多40%、不超過200萬美元的資金用于購買設備和技術平臺。
5、長期財產租用
智利生產促進局為最初5年投資相關租賃提供最多40%、不超過50萬美元資金。
6、專業培訓和招聘
智利生產促進局提供最高比例50%、總額不超過10萬美元的資金。
(三)開發新能源鼓勵政策
為鼓勵新能源的發展,智利政府推出了財政資金支持措施:
1、貸款便利
含增值稅年銷售額4000萬美元以上的企業投資非常規能源發電、傳輸分送項目,可通過指定銀行向智利生產促進局申請貸款。
2、對項目研究提供資金補助
①對估計投資額高于40萬美元的投資非常規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補貼啟動階段工程研究費用的50%,最高比例為預計投資總額的5%,上限為16萬美元。
②首都大區年銷售額達4000萬美元以上的企業,投資約48萬美元以上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或者其它獲得能源委員會為認定的發電量小于2萬千瓦的發電項目,可申請補貼前期研究咨詢費用的50%,上限為3300萬比索(約合7萬美元)。其它地區補助參照地區鼓勵政策。
二、地區鼓勵政策
(一)15號法
在智利邊遠的第一、十一、十二和十五大區以及巴萊納省(Palena)和奇洛埃省(Chiloe)投資的企業,總投資不高于140萬美元的投資,給予總額相當于固定資產(不包括土地)投資20%的稅收優惠。
(二)889號法
在智利第一、二、三、十一、十二和十五大區投資的企業,補貼工人每月不超過8UF(約320美元)的應稅工資額的17%。
(三)阿里卡計劃
在第十五大區阿里卡省投資額不少于10萬美元的企業,可退還30%的企業所得稅;如果是旅游企業,返還40%的所得稅。
巴里納克塔省投資額不少于5萬美元的企業,返還40%的所得稅。
(四)奧斯特拉爾計劃
在第十一和第十二大區投資從事運輸、農業、水產、制造業、能源、房地產、旅游和研發的企業,對于不低于5萬美元的投資返還32%的所得稅。
(五)納瓦利諾和火地島計劃
在火地島從事礦業、制造業、運輸業、漁業、旅游業等投資的企業,免交所得稅、增值稅和進口稅。
(六)特戈皮亞計劃
在第二大區特戈皮亞港,從事生產、維修礦山設備或礦山材料的企業可享受免交所得稅、增值稅和進口稅優惠。
(七)邊遠地區和生產落后地區固定資產投資補貼
對在第九、十、十二和十五大區投資,投資額不少于10萬美元,在第八大區的部分省市的生產落后區和第五大區的工業旅游區投資不少于5萬美元的企業,給予固定資產投資補貼,包括購買土地、技術設備和工業基礎設施建設,總額不超過固定資產投資的50%,在邊遠地區和第五大區的旅游工業區最高限額為7萬美元,在第八大區的生產落后區最高限額為21萬美元。
(根據智利生產促進局提供信息整理,僅供參考)
項目合作:18361148798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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