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巴哈馬私人財富管理的概況及優勢
(一)巴哈馬私人財富管理概括
巴哈馬是世界著名離岸金融服務中心,2012年底擁有來自瑞士、加拿大和美國等28個國家的125家金融機構和銀行在巴注冊的銀行和信托公司約250家。這些金融機構管理資產超過10000億美元,約占全球離岸金融資產的5%,位居全球離岸金融中心資產第五位。雇傭當地雇員4800多名,其收入水平為巴當地雇員薪金水平最高的行業。穆迪投資服務公司維持巴金融服務A3評級不變。
私人財富管理是巴國際金融服務的重要內容。私人財富管理是銀行或信托機構為那些想要改變市場條件、家庭資產轉移或為未來規劃的個人和機構提供專業化的財富經營管理。這種管理不僅僅在于通過財產事務安排來減輕稅收或延遲稅收支付,更重要的是利用稅收中性有利環境來增加利潤,最大限度地使個人金融資產取得收益。
巴哈馬私人財富管理可以為個人和機構提供定制的、滿足特殊需要的國際商務交易、資產管理和財產規劃。擁有從簡單的國際商業公司到復雜的分離賬戶公司等多種公司形式可供選擇。
國際商務公司(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mpany)是私人財富保值和增值的主要工具,它可以使客戶通過利用一國的稅收中性平臺和正確的公司管理要求來加強財富管理。國際商務公司在實踐中有多種具體形式,如控股公司、投資基金、船運公司、自保保險公司、私人信托公司、家庭辦公室等。
巴哈馬法律允許創建限定期限公司(Limited Duration Companies),此類公司為滿足特定目的而設立,如為了稅收目的而確立伙伴關系,允許公司利潤或損失按財產比例在個人成員之間分配或分擔而不針對公司本身。此類公司允許存在時間不超過30年。
根據產品和市場性質,公司結構還可以通過分離賬戶公司得到進一步加強。
(二)巴哈馬私人財富管理的主要優勢
稅收優勢:巴堅持稅收中性政策,免征資本所得稅、遺產稅、公司和個人所得稅、紅利稅和利息稅,使得巴成為國際著名“避稅天堂”,吸引世界眾多大型企業和高端富人將資產轉移到此。
完善和獨立的法規體系:為合法、規范、效率、保密經營國際金融和私人財富,巴不斷制定和完善金融法規,包括《銀行法》、《國際商務公司法》、《信托公司法》、《基金管理法》、《反洗錢法》等。法律實施完全獨立于政治之外,不受政黨和政府干預。
優良的服務環境:眾多“A”類辦公設施和商業服務、便捷的海空交通服務、現代化的基礎設施、迷人的生活環境和多樣化的生活方式等。
不斷完善的軟環境:政府對外開放態度和政策、高質量的合格專業人才、無歧視的國民待遇、完善的會計律師服務、強大的信息溝通網絡等。
和平、穩定的政治民主制度。
有利的地理位置優勢:接近主要北美和拉美金融中心、與全球最大經濟體美國的最近距離僅為50英里。
二、巴哈馬國際商務公司的具體形式及相關法律規定
(一)國際商務公司可以采取多種實際應用形式,主要有:
控股公司(Holding Company):很多情況下國際商務公司采取控股公司形式用于資產管理,如資產、證券投資或個人奢侈消費。
投資基金(Investment Fund):在投資基金領域,結構化基金成為簡單的按客戶需求定制的公司或合伙企業,允許特定金融投資服務并在投資經營管理服務方面可以提高效率。“巴哈馬投資基金法”提供現代投資基金管理前沿的法律環境。
船運公司(Shipping Company):國際商務公司是擁有船運頭銜的理想結構。巴哈馬船運注冊位列世界第三位,其中郵輪注冊位居世界之首。
自保保險公司(Captive Insurance Company):是那些由其母公司擁有的、對其分公司和子公司進行保險和再保險的公司。此類公司還可以進入再保險市場,如果在巴哈馬這樣稅收中立的國家設立自保保險公司,還能享受保險費和投資收入等方面的多重優惠。
私人信托公司(Private Trust Company):作為私人信托公司,國際商務公司擔負一個或更多家庭相關作為托管人信托協議的責任。它不涉及任何第三方業務。此類形式可以使財產授予者選擇不同信托公司的管理并保留比國際上一般公司受托人安排允許的更多操作權利。
家庭辦公室(Family Office):該形式往往用于以私人信托公司結構作為平臺,為家庭財產管理提供更廣泛的服務。
其他形式:國際商務公司還可以采取合資企業、專利授予和電子商務等形式。
(二)《國際商務公司法》主要規定:
2000年修訂的《國際商務公司法》(The 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mpany Act)是為滿足國際商務人士最靈活的需要、提供一個現代簡潔和有效的公司形式而制定。在巴哈馬設立國際商務公司,是為了促進在世界各地任何地方合法業務的進行,無論采取控股公司、貿易公司、私人投資方式、離岸保險業務或其他形式,包括成為更為復雜的結構形式的一部分如信托、基金或其他特定公司形式。尤其重要的是,該法為國際商務公司運行所需的盡職調查和公司管理需求提供負責任的環境。作為全球共同打擊洗錢和所有其他非法活動的一部分,在巴設立國際商務公司必須有一個經注冊的代理機構,該機構擁有根據《金融和公司服務提供者法》和《銀行和信托公司注冊法》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根據巴哈馬管理規定,該機構需達到“了解你的客戶”標準完全符合的要求。“了解你的客戶”信息是強制性的,但僅保存在注冊代理機構的保密文件之中。而且,任何國際商務公司被要求在巴哈馬擁有一間注冊辦公室,公司的主管、職員以及股東名冊必須保存在注冊辦公室,其中公司主管和職員名冊還必須提交給政府注冊登記署,但股東名冊可以不備案。
《國際商務公司法》其他主要內容還包括:股票類型規定:除特定無面值股票外,有些股票還附有“投票權”、“無投票權”、“優先權”、“可贖回”、“可贖回優先股”或“僅有權參與公司部分財產的股票”等規定。也許還有選擇權、擔保或某些特性規定等。法律對股份資本形式以及最低股份資本沒有要求,但標準股份資本為5000美元,最低股東人數為1人。公司主管最少為1人,需配備公司秘書,但法律不要求對公司進行審計、無需提供法定賬戶文件、無需提供年度回報文件。法律要求提供公司良好表現證書、現存公司存續文件和解散公司程序文件。法律并不要求召開公司年會,但如召開則可在巴哈馬也可在其他國家還可采用電話會議方式。公司主管會議是否召開也完全自由確定。政府收取公司注冊費330美元,年審費根據法定股本金確定,年度股本金5萬美元以下的年審費為350美元、5萬美元以上的年審費為1000美元。根據法律規定,國際商務公司無需繳納任何收入稅、公司稅、商務許可證費或交易印花稅,法定免稅有效期為20年。外匯一般情況下沒有管制,但該國際商務公司如果與巴哈馬居民進行交易活動則受巴國內外匯管理規定限制。
三、巴哈馬信托公司及其法律規定
(一)信托業務
信托業務是一種允許個人或法人作為財產授予者,根據信托契約選擇將其資產轉移給第三方(受托人)進行管理以獲取利益而建立的一種獨特關系。這種概念是以信托資產法定所有權與收益所有權分離為基礎建立起來的。
巴哈馬信托業務的優勢:巴哈馬法律確認信托業務,巴高等法院擁有堅持公平原則的悠久歷史。眾多國際上最大、最知名金融機構在巴哈馬開設分公司或子公司經營業務,充分利用巴哈馬穩定的政治和經濟體制具有的優勢。在巴哈馬經營信托業務,投資者無需繳納收入稅、資本稅或財產稅。巴哈馬信托法規的發展也加強巴哈馬作為全球金融中心的地位,其中最重要的立法是1998年制定、2011年修改的“受托人法”。
根據信托立法現代化和標準化來衡量,巴哈馬一直處于國際前沿,使得其至今仍然成為世界最重要的國際金融中心和信托中心之一。
(二)《受托人法》的主要內容:
自由裁量權:“受托人法”給予財產授予者無需修改信托的有效性而擁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最重要的自由裁量權包括撤銷信托或信托指令、或根據信托或信托工具授予的權力;從信托協議中撤回財產;增加或調整受托人、保護人或受益人;給受托人以指導等。這樣,使得財產授予者能確保其信托財產被得到合適的管理。
信托財產投資:受托人被授權對信托財產進行投資和處理的廣泛自由、完全的權利。受托人可以指定投資顧問代表其利益并根據信托指令作為代理人,代理人應對信托資金進行合理投資并給予投資建議。
管理受托人/保護者:信托立法提供一個管理信托人,根據廣泛自由裁量權指定一名保護者,確保財產授予者的期望和意圖能根據信托工具得到執行。該法確認保護者的作用。
法庭建議:該法允許受托人無需正式備案而向法庭尋求建議和指導。這將有助于快速解決與信托財產管理相關的有關問題。
維護和發展:維護和發展的權力可以適用于那些任何可以從信托財產中得到利益的未成年人。
收入積累:收入可以在規則允許期間內累積。在巴哈馬,法律允許的期間采用“生存時間”或確定為150年。
風險:該法提供適當的飛行條款,如果發生任何政治突變或嚴重事件,使得信托處于風險之中,則允許信托及其管理立即、自動轉移到其他國家。
注冊:根據“記錄法登記”規定,信托工具和相關文件無需登記注冊,但巴哈馬房地產或個人財產除外。
法律還提供針對潛在債權人財產的保護,免除強制繼承令和對受托人的損失補償。
四、巴哈馬基金會及其法律規定
(一)巴哈馬基金會概括:
基金會是根據2004年巴哈馬“基金會法”設立的一種特定法人實體。基金會一旦設立,將享受巴常駐或永久身份待遇。基金會可以以私人、商業或慈善目的而設立,遵循法律和財產管理性質相同。基金會根據設立者的意愿建立,但并不需要在注冊文件中明確。
基金會可以用于信托和公司從事的多重目的,如財產規劃、稅收規劃、保值家庭財富、分離財產、延續公司治理結構、從屬債務、獨立表決和經濟利益、投資經營管理不善的私營公司、擁有私人信托公司、從事慈善活動等。基金會還可以用于反強迫繼承權以及債權人保護等重要方面。
(二)《基金會法》的主要內容
基金會創辦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可以指定被任命者;
基金會必須指定一個秘書或代理進行必要的盡職調查,提供注冊辦公室,承擔反洗錢和反恐怖規定相關的職責,以確保基金會符合法定要求。秘書或代理必須是根據“銀行和信托公司注冊法”規定批準的信托公司,或是根據“金融或公司服務提供商法”規定批準的金融和公司服務提供商。如果基金會已經有其代理或秘書,但該秘書不從事任何法定職務,則這樣的秘書人選不必是經批準的金融和公司服務提供商或信托公司;
如果基金會沒有注冊辦公室,則基金會章程需指定一個基金會理事會,該理事會由兩名以上自然人組成,或由一名法人及一名以上自然人組成,或法人自身組成。基金會理事會成員不一定在要在巴哈馬居住,其功能包括確保基金會及其工作人員遵循基金會章程和條款規定,監督工作人員及其對基金會的管理。基金會理事會有權:查看基金會活動記錄;被通知各項會議;參加和聽取會議但不投票;參與基金會文件的傳閱等。基金會理事會需誠實以及承擔其他責任,基金會還可以有監督者或監督委員會;
基金會章程可以為創始人保留包括修改或撤銷權利的權力;可以指定除秘書意外的工作人員從事行政事務;可以包括有關恐怖行為的條款;可以規定指定受益人的程序而不是受益人的姓名;
基金會利益的受益人有權得到獲利通知,索取基金會章程、協議、任何審計報告以及理事會或其他監督機構會議的備忘錄。有權要求其隱私保密,基金會理事會成員必須采取負責任的措施為其保密;可以根據創始人和受益人要求進行盡職調查,但基金會信息保密必須維持;
基金會免繳巴哈馬稅收和營業牌照費及印花稅(巴哈馬房地產稅除外)、不受外匯管制;基金會僅需擁有工作人員認為有必要保留或希望反應基金會財務狀況的財務聲明賬戶和記錄;基金會可以確定固定或不固定存續時間,可以被正式清算或撤銷。
基金會注冊手續:注冊聲明包括基金會名稱、章程日期、基金會目的和目標、協議日期(如果有)、創始人具體信息(可以被提名)、秘書和基金理事會或其他管理機構或監管人、注冊辦公室地址、設立期限和初始資產價值;如有對最初注冊聲明有特別修改的聲明的話需要特別存檔;基金會至少需保持1萬美元的初始資產(基金會存續期間這部分資產不能轉移,盡管創始人在章程中承諾可以轉移該資產);基金會必須在巴哈馬注冊辦公室并指定秘書或基金會代理;
每年需繳納費用:如在第一季度注冊,則費用為500美元;如在第二季度注冊,則費用為375美元;如在第三季度注冊,則費用為250美元;如在第四季度注冊,則費用為125美元。年費為500美元。
五、巴哈馬私人信托公司及其法律規定
私人信托公司是根據巴哈馬2010年修改的“銀行和信托公司管理法”及2007年“銀行和信托公司(私人信托公司)管理法”設立、對特定信托提供托管業務的公司企業。巴哈馬中央銀行執行私人信托公司管理者職責。
私人信托公司的法律規定:
私人信托公司作為唯一某項信托業務的受托人或根據管理規定由指定人員挑選的經營方式而創立的信托業務時,需提供諒解備忘錄和公司章程。指定人員是在特定經營方式中明確的自然人;如果指定人員超過一人,則他們之間需有血緣關系或親戚關系。
私人信托公司不同于公共信托公司、有限信托公司和委托信托公司,它是根據2007年“銀行和信托公司(私人信托公司)管理”中規定的管理制度允許的獨特經營方式。
私人信托公司只能作為某一信托業務或由選定人員創建的信托集團業務的托管人職責,而不能從事其他業務。
私人信托公司不允許修改其備忘錄和公司協議,不允許招攬信托業務,必須遵循年審和繳費規定。
如果私人信托公司違法中央銀行規定或從事非法業務,則私人信托公司或其注冊代表將會被處以最高罰款5000美元以及最高法院的進一步懲罰。
六、巴哈馬保險產品、離岸保險公司和自保保險公司
(一)概括
巴哈馬保險委員會負責對在巴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保險經紀人、保險銷售人員、外部保險公司和中間人進行持續監督和管理。所有當地保險業務都需遵循2009年修訂的“保險法”第347章規定。注冊從事當地業務的保險公司需按季度將保險費收入的3%作為保險費稅上繳。截止2011年12月底,共有22家保險公司獲得從事當地保險業務的資格。這些保險公司共有53家保險代理和經紀人、26家分銷代理商和4家分銷經紀人。從事巴哈馬國內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保險代理和經紀人都是巴哈馬保險協會的成員。
巴哈馬保險委員會是國際保險監督協會(IAIS)的成員,接受國際保險監督協會保險核心原則的監管要求。巴哈馬保險委員會還是其他地區性和國際機構的成員,包括加勒比保險監督協會(CAIR)和保險監督離岸集團(OGIS)。
離岸保險公司是根據巴哈馬“對外保險法”第348章規定,在巴組建并在巴管理其僅承擔巴境外風險業務而設立的保險公司。截止2011年12月底,巴哈馬共批準可從事離岸保險業務的13家保險公司、5家保險經理公司和3家保險經紀公司。
自保保險是保險公司為防止自身損害或損失的風險或第三方責任的風險而提供選擇性保險的業務。它們與傳統保險公司承擔的風險或再保險的性質不同。自保保險公司努力追求風險管理成本的最小化,降低甚至避免其他支出如行政管理費、理賠、損失控制支出、經紀傭金以及其他取得成本和咨詢費用。自保也允許一家低于該行業平均損失的公司對自己進行保險,再加上對公司風險管理規劃的集中化和調整以改善損失控制效率。自保業務也提供現金流帶來的利益,更便利進入再保險市場。巴哈馬保險委員會對在巴設立的自保保險公司提供便利而專業的服務。
(二)對保險公司的有關法律規定
所有被批準在巴設立的離岸保險公司要求指定一名常駐代表,該代表需在巴哈馬獲得保險經理人資格并持有相應證書和記錄。
在巴注冊離岸保險公司需滿足以下要求:離岸保險公司被恰當人員所管理、擁有和控制;其經營業務計劃是可以被巴哈馬保險委員會所接受;在巴哈馬保留足夠的證書和記錄;對公司經營有足夠的管理和控制;有足夠的資本支持其業務。公司注冊被批準后,保險公司還需要滿足年度報告和審計的要求。
根據規定,從事一般保險業務的最低資本額要求須在10萬美元以上,從事長期保險業務所需資本額在20萬美元以上。但保險委員會將根據公司從事業務的規模和風險確定相應最低資本額。法律其他條款還包括對保單持有人信息保密、公司成立以后15年免繳稅收等。
有意在巴設立保險公司的人在申請以前需與巴保險公司開會咨詢有關情況。保險經理人可以提供營業執照申請和后續管理服務等支持。目前巴哈馬有6家授權保險經理公司。
根據“對外保險法”第348章規定,非限制性對外保險公司需繳納的年審費為3500美元,限制性對外保險公司年審費為2500美元,對外保險經紀商年審費1000美元,核保經理人年審費1000美元。
七、巴哈馬分離賬戶公司及其法律規定
(一)分離賬戶公司(Segregated Accounts Companies, SACs)
分離賬戶公司是根據2004年“分離賬戶公司法”注冊的公司。分離賬戶公司可以將資產和債務創立分離賬戶,使得該資產和債務與其他賬戶以及公司總資產和債務相分離。
(二)分類賬戶公司的有關法律規定
分離賬戶不是分離賬戶公司的法人特征;分離賬戶公司必須通知與該公司有業務往來的所有人;分離賬戶公司必須確定該分離賬戶與特定交易相聯系;所有與分離賬戶公司的分離賬戶相聯系的資產應由該公司作為一個分離基金所掌握,該分離基金不能是公司總賬戶的一部分但完全由特定分離賬戶所有者收益。這些資產應能滿足賬戶持有者的權利并滿足與特定分離賬戶相關的債務支付;分離賬戶公司將記錄其在總賬戶中的資產,該資產應該是分離賬戶公司可用于滿足其義務的唯一資產。總賬戶中的資產不能用于與分離賬戶相關聯的債務;分離賬戶所有者的權利和義務包含在管理手段之中,該管理手段應能提供使一個人成為分離賬戶擁有者完全相符的條件,同時還能提供分離賬戶管理、一名或多名經理的任命、有序進行清算事務以及分離賬戶的關閉;管理手段需受巴哈馬法律管轄,各方爭議必須交由巴哈馬法庭處理;與分離賬戶公司交易各方的權利和義務應以合同形式作為證據。
注冊分離賬戶公司必須遵循“公司法”或“國際商務公司法”,同時公司必須從事投資基金、債券發行或保險業務,須是一家銀行或信托公司的所屬子公司。
設立分離賬戶公司必須向注冊官員提出請求,提供規定的信息并與得到相關業務主管部門的同意意見。如果公司在申請設立分離賬戶公司前已經開展其他業務,則申請注冊時須向主管部門提供規定信息的法定聲明,該聲明須附有75%原來賬戶持有人同意的證明以及75%愿意作為分離賬戶公司的債權人。注冊員將簽發已經完成注冊的證書。
分離賬戶公司管理上要求:負責分離賬戶公司管理和經營活動報告的代表有可能被要求向主管部門報告情況;分離賬戶公司須有一名賬戶所有者的私人注冊員;分離賬戶公司須提供年度聲明,表明其遵循了“分離賬戶公司法”;分離賬戶公司須根據一般會計原則保留賬戶記錄,該記錄至少一年一次向每個賬戶所有者通報,除非賬戶所有者放棄該要求;分離賬戶公司須根據賬戶數量支付規定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