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上午10:30,資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了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對“一代毒梟”肖某某的刑事裁定書。這位曾在全國轟動一時的集販賣、運輸、制造毒品一案的主犯肖某某被判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刑事裁定。此外,當庭被宣判執行槍決的還有另一名毒販王某某,他是成都青白江人,今年才27歲。宣判結束后,肖某某和王某某被押赴刑場,執行槍決。
據了解,肖某某今年47歲,生于四川省安岳縣,高中文化,無業。1989年12月7日,肖某某曾是安岳一鄉鎮財政所所長,因犯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1994年11月9日刑滿釋放。2011年6月2日因犯販賣、運輸、制造毒品被逮捕。當時,由四川省資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資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12年6月21日認定肖某某犯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宣判后,肖某某提出上訴。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依法開庭審理,于2013年6月14日駁回肖某某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報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復核,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肖某某后,現已復核終結。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依然維持第一審以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判處被告人肖某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刑事裁定。
據悉,肖某某為制造冰毒,出資租用李某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位于安岳縣長河源鄉政府街108號(以下簡稱李某某家),家中的地下室作為制造毒品地點。2011年春節前后,肖某某安排李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到成都市購買了大量制毒原材料。同年4月4日晚,肖某某伙同李某某和李某、康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在李某某家地下室制造出大量冰毒液體后,肖某某安排康某將該冰毒液體從李某某家帶到成都市錦江區優品尚東的租住房存放。4月中旬,肖某某和李某又將該冰毒液體帶到肖某某在成都市錦江區三圣鄉錦江城市花園的租住房進行提煉結晶。4月22日晚,肖某某再次伙同李某某和李某在李某某家地下室,按照各自分工制造出冰毒液體并存放在制毒現場的冰箱內。
4月25日林晨,李某駕駛黑色現代越野車,按照肖某某安排將其中一瓶制好的冰毒液體帶往樂至準備拿到成都結晶,當李某行至樂至縣回瀾收費站時,被公安人員查獲,并在該車上查獲黃褐色液體冰毒632克。當日,公安人員在安岳縣岳陽鎮和長河源鄉分別將肖某某和李某某抓獲,并在李某某家中查獲固液體冰毒17670.5克。同年5月6日,公安人員對肖某某成都市錦江區三圣鄉錦江城市花園租住房勘查時,在廚房冰箱內及臥室查獲固液體冰毒3686克。且被查獲的毒品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甲基苯丙胺含量在24%—65.4%之間的達8000余克。此外,公安民警還從肖某某隨身查獲了大量現金、銀行卡、手機等物證,證明肖某某部分資金狀況的賬戶明細和存款查詢通知書、證明肖某某與毒品犯罪相關人員之間的通信情況的手機短信和通話清單、證明肖某某書寫制毒方法、記錄與毒品犯罪相關人員的賬目往來的紙張和筆記本等。
2010年9月,肖某某在成都市成華區漫嶺云天小區向羅某和劉某(均另案處理)販賣冰毒194.463克,羅某叫萬某(另案處理)送去長沙交易時,被湖南省漣源市公安機關查獲。經鑒定,該毒品中甲基苯丙胺含量為76%。
法院認為,肖某某伙同他人制造、運輸毒品,同時還向他人販賣毒品,其行為已構成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肖某某提議制造毒品、出資租用制毒現場并購買制毒原料、掌握制毒技術并親自指導或直接參與制毒過程、指使同案被告人運輸毒品,系罪責最為嚴重的主犯,肖某某伙同他人制造、運輸毒品,還向他人販賣毒品,數量巨大,社會危害性極大,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 (四川在線 張小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