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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南通原政協委員維權得罪人 被無辜羈押3年
來源:網群國際    瀏覽:

  曹軍走出看守所已近14個月多了,但他總覺胸口“堵”得慌,像一塊石頭堵得他經常喘不過氣來。因為,到目前為止,他還沒有等到法院對他的無罪判決,在此之前,他已經被無辜羈押3年零21天。

  2013年4月17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向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下達了(2011)蘇刑二他字第0064號批復,最高人民法院和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曹軍“四項罪名均不構成”。

  2013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對外公布了《關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意見要求,定罪證據不足的案件,應當堅持“疑罪從無”原則,依法宣告被告人無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決。

  依法維權得罪人,通州警方抓走市政協委員

  曹軍生長在南通農村,大學畢業后在南京財經大學任教,后下海經商成為知名企業家、南通市政協委員、中國民主建國會南通市委常委。

  2004年起,曹軍的公司與通州星源公司(下稱星源公司)、南通東江公司(下稱東江公司)合作開發占地約30萬平方米的南通“東郊莊園”項目。

  由于合作方星源公司、東江公司未經法定招標程序,違規使用其下屬建筑公司承建工程,虛報造價并拒絕財務監督,致使曹軍公司權益遭到非法侵占。

  在歷經一年的多次協商未果后,合作雙方將存在的多個民事經濟糾紛訴訟至管轄地揚州法院,判決結果均以曹軍公司勝訴,星源公司、東江公司敗訴或撤訴而結案。法院依法凍結星源公司、東江公司賬戶和資產,進行審查和清算。

  但是,令曹軍沒有想到的是,他的合法訴訟行為,卻給自己和全家帶來了無盡的災難。

  “曹軍的維權行為,得罪了與地方相關領導聯系密切的商人尹某某和姜某某�!辈苘娖拮雨惒势几嬖V記者,此二人為泄私憤報復,欺騙上級領導惡意指控曹軍有“涉黑”等嚴重刑事犯罪,公安機關由此對曹軍進行立案偵查。

  2010年3月28日,曹軍被南通市通州區公安局以涉嫌“合同詐騙罪”為由抓走并采取強制措施。同年6月18日,警方又以“騙取貸款罪”為由提請檢察機關批捕曹軍。從那時起,曹軍被陸續扣上了合同詐騙罪、騙取貸款罪、職務侵占罪和虛報注冊資本罪四項罪名。

  據知情人透露,警方將曹軍抓走后,通州區檢察院曾多次以“證據不足”為由,將案件退回通州區公安局補充偵查。

  曹軍被無辜羈押長達3年零21

  曾經的南通市政協委員、中國民建南通市委常委,現年50歲的曹軍離開看守所已經14個多月了,但他至今還不能回到一個“自由人”的狀態。

  2010年3月28日晚,南通公安機關突然以涉嫌“合同詐騙罪”將曹軍拘留,第二天改為“監視居住”,強行將他羈押在南通市通州區某賓館(公安辦案點);6月18日,又以涉嫌“騙取貸款罪”將他逮捕;9月17日,他被以涉嫌“虛報注冊資本罪”、“騙取貸款罪”、“合同詐騙罪”和“職務侵占罪”移送通州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2011年3月30日,通州區檢察院向通州區法院提起公訴。通州區法院于同年5月9日至7月27日十四次庭審結束,在宣布擇日宣判后,向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請示,曹軍是否構成犯罪?

  2013年4月17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向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下達了(2011)蘇刑二他字第0064號文,《關于被告人曹軍、曹榮虛報注冊資本、騙取貸款、合同詐騙、職務侵占一案的批復》中明確指出,經請示最高人民法院和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批復認為:一是,被告人曹軍、曹榮(曹軍的弟弟)的行為不構成虛報注冊資本罪、騙取貸款罪、合同詐騙罪、職務侵占罪;二是,請你院(指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收到本批復后,立即依法對被告人曹軍、曹榮變更強制措施。當天,通州區法院對曹軍、曹榮宣布取保候審。

  至此,曹軍已被無辜羈押長達3年零21天之久。

  法律專家團論證:定罪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2011年6月30日,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刑法學博導,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犯罪學研究會副會長陳興良;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刑法學博導,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最高人民檢察院公訴廳副廳長(掛職)張明楷;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院長、教授、刑法學博導,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曲新久;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民商法學博導,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會長王保樹;中國政法大學民法研究所所長、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民商法博導,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李永軍等5名國內著名刑法學、民商法學專家對曹軍被控虛報注冊資本罪、騙取貸款罪、合同詐騙罪、職務侵占罪進行了專題論證,專家們一致認為該案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并簽名。

  專家們認為,被告人曹軍在繳納同泰公司、道森公司注冊資本時,以貨幣形式足額出資,不存在虛報注冊資本問題;被告人沒有使用虛假證明文件,驗資機構出具了合法的驗資證明;公司登記主管部門未受到欺騙,其不構成虛報注冊資本罪。

  專家們表示,同泰公司在申請貸款時,均提供了真實可靠的房產、土地使用權作擔保,足以確保銀行信貸資金安全、貸款程序合法;所有銀行都認為曹軍的公司是優質客戶,給予其最高級別的銀行信用評價,沒有一家銀行認為自己受騙。同時,同泰公司已于2010年8月將所有銀行貸款(包括1億多尚未到期的貸款)全部提前還清,沒有對金融機構造成任何損害,曹軍不構成騙取貸款罪。

  專家們指出,星源公司和同泰公司在房地產開發過程中產生分歧,存在民事糾紛。對于2950萬元貸款,法律關系明確,星源公司的權利能夠通過民事途徑得到滿足,曹軍沒有詐騙故意,也沒有實施詐騙行為。

  專家們強調,同泰公司、華澤公司的真正股東只有曹軍一人,實質上是“一人公司”,其他股東要么是掛名股東,要么是已經將股權轉讓給曹軍。在這種情況下,認定曹軍構成職務侵占罪,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為此,陳興良、張明楷、曲新久等5名國內著名刑法學、民商法學專家,請一審法院查明事實真相,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宣告曹軍無罪。

  同一案件,不同罪名,通州檢方被指“移花接木”

  根據通州區檢察院2011年3月30日出具的通檢訴刑訴2011115號起訴書認為,被告人曹軍、曹榮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該起訴書認定曹軍合同詐騙金額為2950萬元,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清華大學法學院周光權教授認為,曹軍及同泰公司與姜某某、星源公司之間存在復雜的民事糾紛,同泰公司只是將不歸還星源公司為日豐公司擔保的2950萬元銀行貸款作為主張民事權利的手段,不存在曹軍詐騙星源公司財物的故意和行為。

  根據通州區檢察院2013年9月10日出具的通檢訴刑不訴2013101號不起訴決定書認為,犯罪嫌疑人曹軍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曹軍不起訴。

  “翻手為云,覆手為雨!”知情人對通州區檢察院同一案件,卻定了不同罪名的做法提出了質疑:同一案件在通檢訴刑訴2011115號起訴書中給曹軍定的罪名是“合同詐騙罪”;為什么在通檢訴刑不訴2013101號不起訴決定書中給曹軍定的罪名就變成了“騙取貸款罪”?

  知情人認為,通州檢察院這種“移花接木”的做法實在是“荒唐”之極,說白了就是千方百計在一張白紙上人為的弄一個“污點”!

  曹軍認為,通州區檢察院2013年9月10日作出的通檢訴刑不訴2013101號“不起訴決定書”,將原“合同詐騙罪”變更為“騙取貸款罪”的用意,就是為了回避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3年4月17日下達的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和江蘇省高級人民高院意見的(2011)蘇刑二他字第0064號批復。“目的很簡單,就是為了逃避問責和賠償!”曹軍說。

  曹軍的疑問是否成立?帶著這一問題,新華網記者于2013年12月5日采訪了通州區人民檢察院。在該院504辦公室,政治處主任王立新告訴記者,曹軍案的具體承辦人不在單位,他們知道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向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下達的(2011)蘇刑二他字第0064號,《關于被告人曹軍、曹榮虛報注冊資本、騙取貸款、合同詐騙、職務侵占一案的批復》的文件。

  隨后,王立新請示分管領導后告訴新華網記者,“曹軍已向我院提出申訴,我們已經接受,申訴正在辦理期間,不方便接受采訪!”

  當天下午4時許,新華網記者來到南通市人民檢察院。該院宣傳處經請示領導后向新華網記者表示,曹軍案正在申訴處理過程中,不方便接受采訪。在當天晚上和第二天,南通市人民檢察院宣傳處工作人員曾多次撥打新華網記者的手機,該工作人員在電話中分別以“請記者吃飯”和“領導指示再溝通溝通”等理由打聽新華網記者行蹤并邀請見面,對此,新華網記者予以謝絕。

  通州法院應該依法執行最高法院和省高院批復

  針對當前我國執法司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中央政法委在2013年8月13日出臺首個《關于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指導意見》,要求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在職責范圍內對辦案質量要終身負責,并建立健全冤假錯案的責任追究機制。

  資深法律專家認為,通州區法院于2011年5月9日開庭后,經過14次庭審,在宣布擇日宣判后,對于曹軍、曹榮兄弟的“罪”與“非罪”,逐級向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進行請示,2013年4月17日,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和江蘇省高級人民高院意見的(2011)蘇刑二他字第0064號批復下來后,通州區法院理應依法宣告曹軍無罪。

  但蹊蹺的是,2013年8月26日,通州區檢察院以“證據發生變化”為由向通州區法院提出撤訴申請,通州區法院作出了準許其撤回對被告人曹軍、曹榮犯虛報注冊資本罪、騙取貸款罪、合同詐騙罪、職務侵占罪起訴的(2011)通刑二初字第0060號刑事裁定書。

  對此,當地法院有什么說法?2013年12月5日上午,新華網記者采訪了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副院長俞繼進和曹軍案的審判長李振男。

  問:

  貴院作出準許通州檢察院撤訴的(2011)通刑二初字第0060號刑事裁定書,是否合法?

  俞繼進:

  應該也可以允許,檢察院“證據”發生變化。

  李振男:

  法律沒有禁止規定。

  問:

  最高法院對曹軍及曹榮不構成犯罪的批復已經下來,是否應該公開宣判曹軍、曹榮無罪?

  李振男:

  案件本身很復雜,我沒有看到批復,有沒有也不知道�!缎淘V法》明確規定,案件在未審判之前,可以撤訴。

  俞繼進:

  “肯定有批復!”我們收到了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批復。

  2013年12月5日下午,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有關部門在接受新華網記者采訪時表示,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所有的案件都要做到公開、公正和透明,關于曹軍案的事實部分,以作出生效的裁定和通州區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實為準。

  通州檢方公開對抗最高法院作留“尾巴”決定

  2013年4月28日,通州區法院根據“通州區檢察院需要補充偵查,建議延期審理”的申請,作出“延期審理決定書”,決定延期審理。曹軍當時就提出申述,要求“立即解除對被告人曹軍的取保候審強制措施;撤銷通州法院延期審理的決定,立即依法宣判被告人曹軍無罪。”

  但是,直到2013年8月23日,通州區檢察院才以“證據變化”為由向通州區法院申請撤訴;通州區法院于2013年8月26日出具了(2011)通刑二初字第0060號“刑事裁定書”,同意通州區檢察院撤訴。為此,曹軍向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了“刑事上訴狀”,要求撤銷上述裁定,公開宣判曹軍無罪。

  2013年9月10日,通州區檢察院作出通檢訴刑不訴2013101號“不起訴決定書”,認為原起訴的四項罪名中的“合同詐騙罪”一項應變更為,曹軍實施了“騙取貸款”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決定“不起訴”,至于其他三罪,則煙消云散了。隨后,曹軍向各級檢察機關提交了“申訴狀”和“曹軍不構成騙取貸款罪的補充申訴理由”,要求糾正錯誤�!巴ㄖ輩^檢察院的做法已經在對抗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復,也就是對抗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解釋�!辈苘娬f,通州區檢察院已受理他的申訴。

  “2014年3月15日,通州區檢察院電話通知說,案件卷宗被紀委調走了。2014年5月26日,通州區檢察院再次來電話表示,案件卷宗已經回來了,準備繼續審理申訴。”曹軍說。

  2013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對外公布的《關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意見要求,定罪證據不足的案件,應當堅持“疑罪從無”原則,依法宣告被告人無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決。

  曹軍說,“他們作出留‘尾巴’決定的目的,就是為了逃避以后的問責和賠償!”

  “最難的3年零21天的‘冤獄’已經挺了過來,相比之下,維權的路相信會平坦許多!”曹軍表示,為了法律的尊嚴和自己的清白,他一定會繼續堅持下去,永不言棄。因為,堅持申訴不僅僅是他的個人清白問題,更是為了維護法律的嚴肅性,維護最高法院司法解釋(批復)的尊嚴!(記者 蘇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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