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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反壟斷實踐及執行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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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

    瑞士物價較鄰國平均高出三分之一,究其主因之一皆為卡特爾制度等禁止競爭行為的長期存在制約了瑞士經濟活力。2004年,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經合組織的敦促下,瑞士終于通過了《反限制競爭法》的修正案。與此同時,《國內市場法》的修訂工作也正在進行,各州的地區壟斷有望進一步打破;競爭法執法機構瑞士競爭委員會的職能也進行了調整。這些變化都為更有效打擊壟斷行為,促進瑞士經濟領域的有效競爭,帶來了機遇和可能。

    瑞士雖為彈丸之國,但其經濟實力得到了國際社會的肯定。這并非出自偶然。相信瑞士在反壟斷、抵制不正當競爭方面的實踐對我國制訂相關政策亦有參考價值,并能起到借鑒作用,為我所用。

 

一、壟斷行為在瑞士的現狀

瑞士雖為老牌資本主義國家,但實行自由經濟的時間并非久遠。受制于國土面積狹小,市場胃納有限,從保護某些事關國計民生行業及袒護工商界利益目的出發,過去很長時期內瑞士的諸項傳統立法不夠完善,松綁幅度不夠,造成某些行業保護主義、限制競爭和壟斷行為突出,缺乏自由公平競爭。而卡特爾制度濫用在瑞士經濟生活中尤為明顯。

壟斷即卡特爾和其它排斥、限制競爭的各種行為的總稱。瑞士較為突出的壟斷表現形式有以下幾種:

一是國家控制。即國家對某些國計民生部門實行獨占。如瑞士的鐵路運輸、廣播電視、郵政、電力等基礎服務行業傳統上都長期被國家控制。雖自上世紀90年代后期開始,瑞士電信通訊、廣播電視、鐵路運輸等領域均有不同程度市場開放,然遠未達到完全開放的境地。以電信市場為例,盡管自90年代末開始有多家企業參與競爭,但由于某些移動通訊業務(如窄帶線路與技術)一直為瑞士電信局SWISSCOM獨占,故其市場占有率仍高達66.7%,遠在其同業競爭對手之上。瑞士電信局SWISSCOM仍居壟斷地位。

二是地方壟斷。各州、市鎮之間相互設置行政壁壘,對包括商業、生產、教育、就業等造成獨占。瑞士是由26個州組成的聯邦國家。雖名義上各州須統服于聯邦憲法之下,但實際上,各州地方當局均擁有本州的法律及行政自治管轄權,形成國中之國。各州的各項政策包括司法、財政、經濟、勞工等各不相干,各自為政。各州乃至市、鎮之間都在經濟、就業等政策上設置重重地方保護關卡。形成具有瑞士特色的州、市、鎮三級地方壟斷“山頭主義”。

三是卡特爾。即一些同類產品廠商為謀求利益而在諸如產量、價格和市場等方面相互達成橫向限制競爭共同協議的企業聯盟。在2002年前,瑞士傳統強勢行業鐘表業長期實行“統一利潤幅度”體制。即通過鐘表生產商和零售商之間的行業卡特爾簽訂鐘表“統一利潤幅度”協議,造成鐘表市場價格壟斷。以此長期占據瑞士本土鐘表市場主要份額。目前這種價格壟斷由于被瑞士競爭委員會認定有違于瑞士的《反限制競爭法》(即《卡特爾法》)而被廢止。

濫用壟斷的例子同樣還出現在瑞士電子商務領域,部分大型企業通過達成網上“君子協定”和價格卡特爾,尋求統一價格。有些企業還通過聯合等手段“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建立行業“卡特爾”或直接謀求壟斷地位,拒未來競爭者于門外。另有些企業特別是高新技術產業企業,通過聯合建立行業標準,設置“高門檻”阻礙競爭者進入市場。

瑞士四大學術研究機構之一的INFRAS研究機構在2003年提交的一份有關瑞士物價居高不下的研究報告中指出,瑞士平均物價較鄰近歐洲國家高出三分之一的主要原因中有近二分之一的原因是由于在壟斷制度下缺乏競爭造成的。

二、瑞士的反壟斷立法

直到1995年,瑞士還是全球工業發達國家中唯一仍允許卡特爾制度存在的國家。此前,瑞士并無專門法令規范和禁止企業聯合壟斷性商業行為。

為確保競爭的自由運轉,有效管制聯合限制競爭行為,約束行業壟斷,擺脫長達6年之久的經濟不景氣狀況,謀求提升本國企業和產品的國際競爭力,并消除各州、市鎮之間對于進入其所轄地區所設置的種種障礙,瑞士聯邦政府于1995年10月6日頒布,并自1996年7月1日起開始實施《反限制競爭法》(也稱《卡特爾法》,即La Loi sur les Cartels)、《國內市場法》以及《聯邦排除技術性貿易壁壘法》等三部反壟斷法。

《反限制競爭法》是瑞士首部反壟斷法。這部法律中制訂了許多對有損經濟的卡特爾和其它限制競爭的壟斷行為進行約束的新措施。《國內市場法》的公布實施也為打破各州、市鎮的地方保護主義,打通國內市場,帶動國內經濟發展提供了可能性。

然而,上述法律實施近10年,卻一直見效不大。政府對被壟斷的郵電、通訊以及交通等行業的保護依然如舊;卡特爾制度濫用行為未能得到有效約束;壟斷行為依然普遍存在;各州、市鎮仍就互為封閉市場。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原有立法存在缺陷。例如《反限制競爭法》中規定,對企業利用市場主導地位,采用非法達成價格協議來限制自由競爭的初犯行為不予追究,只會受到警告,只有重犯才遭處罰,但處罰須經反復多次訴訟后才予實施;此外,該法中也沒有對違法行為給予直接制裁的懲罰性條款。該法顯然缺乏制約非法達成價格協議的有效手段。在此情況下,卡特爾制度被組織得越來越嚴密,私下協議很難曝光,與之斗爭難度加大。

《國內市場法》也因聯邦最高法院的釋法角度導致該法就范于大聯邦統合主義。導致該法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另一重要原因是,《國內市場法》所設置的“投訴權機制”功能有限,完全未能發揮督促落實該法的預期效果。

近年來,有鑒于聯邦政府越來越認識到,瑞士經濟十年止步不前的主要原因盡在于改革不力,立法不盡合理,市場開放不夠,但在更大程度上迫于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經合組織(OECD)敦促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聯合壟斷行為,鼓勵自由公平競爭的壓力,2003年夏,瑞士聯邦議會終于通過了對《反限制競爭法》的修正案, 2004年4月1日,聯邦政府正式頒布實施新修訂的《反限制競爭法》。可以說,瑞士對《反限制競爭法》做出修訂實屬無奈之舉。

新法旨在通過增加對違背公平競爭行為予以制裁的懲罰性措施,以達到改善公平貿易環境的目的。新法條款中增加了一些已在其它國家被證明行之有效的抵制卡特爾的有效手段。如對新法第五款第3-4條和第七款第1條中所列特別有害的違反《反限制競爭發》行為,今后將可以直接進行處罰,即:首犯即懲。遵照經合組織(OECD)的建議,今后瑞士競爭委員會有權對首犯行為直接給予罰款處罰。新法第四十九款中還規定,對首犯的罰款最多將達到其最近三年在瑞士境內業務營業額的10%。

作為一部全新的反壟斷法令,經修改后的《反限制競爭法》創立了重點旨在強化法律預防效力的不同手段。這些新手段主要包括:直接制裁、從輕處罰計劃、通告程序。新法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生產商與大代理商或批發商之間不得縱向商定商品銷售價格。

二、各生產商之間不得有橫向私下議定價格行為。

三、鼓勵涉嫌違法企業積極與政府合作,如能主動檢舉揭發不法行為,政府可免除其巨額罰金。

為降低企業被直接罰款的危險,新法中規定了三條原則1.事先通知程序,2.可有12個月的寬限期,3. 從輕處罰計劃。新的《反限制競爭法》將會在以下兩方面收效更加明顯,一是與罰款威脅相關的預防效力,即事前通知程序;二是從輕處罰計劃,即鼓勵企業通過檢舉自己參與其中的卡特爾行為,以達到免除全部或部分罰金的目的。有被同謀舉報的危險將會首先打消那些本想組成卡特爾的企業的念頭。

修改《反限制競爭法》的目的在于,在進一步打擊違法企業行為的同時,為守法企業創造更加公平的環境條件。從健康競爭中獲益的首先是消費者。只有價格降低了,才意味著卡特爾(即廠商之間價格協議的同義詞)現象的被消除。

經修訂的《反限制競爭法》的實施有望掃除國內市場各種不正當保護,回歸市場自由競爭原則,有利于降低過高的物價,進而提高本國產品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并朝徹底打破某些行業獨占與壟斷又邁出了新的一步。

為減少直至取消各州、市鎮行政當局對進入其轄區市場所設種種限制,促進在全國范圍內的職業自由流動和貿易便利,加強瑞士經濟競爭力,瑞士政府在批準實施《反限制競爭法》的同時,也展開了對《國內市場法》(La loi sur le marché intérieur,簡稱LMI)的修訂工作。2004年11月24日,聯邦委員會召開會議通過了有關修改《國內市場法》(簡稱LMI)的計劃報告。

經修改的《國內市場法》的主要內容有:第一,從大的發面,通過排除各州、市鎮間互設的阻止進入市場障礙,達到改善市場功能的目的。擴大商家進入市場自由度,使目前設限較多的體制轉向市場自由開放;第二,從個體上,簡化各州不同體制下對各類文憑或從業資格證書的相互承認手續,認可標準更趨統一,進而在全國通用。在力避瑞士-歐盟《人員自由流動協定》生效后瑞士公民利益受損的前提下,加強從業的自由化。修正案還建議,《人員自由流動協議》中所涉相關職業的資格證書的相互承認問題將來應依照目前歐盟所采用模式予以解決;第三,從體制層面,應加強瑞士競爭委員會的監督功能。根據現行《國內市場法》,瑞士競爭委員會只有向各州、市鎮當局提出非強制性執行建議的權利。今后瑞士競爭委員會可行使救濟權,對被認定有悖法律的地方行政決定可以提出質疑。其他調整的內容包括明確《國內市場法》(LMI)的應用范圍;應該采用招標方式將各州或市鎮的壟斷經營轉為向個人和一種新型行政互助方式開放。凡于瑞士境內就職就業或從事生產銷售的業者,均有權在瑞士境內任何一地自由提供其產品、勞動和服務,以達到國內市場全面自由開放的目的。目前瑞士新的《國內市場法》正在積極制訂中。

三、瑞士反壟斷執行機構

瑞士在1996年頒布實施《反限制競爭法》以及其它幾部反不公平競爭法的同時,也成立了全新的瑞士聯邦競爭委員會(Commission de la concurrence,以下簡稱COMCO)負責對上述數部法律的執行。該委員會是一個獨立的行政委員會。

COMCO的任務是,接受企業投訴,也有權對瑞士市場上發生的“阻礙競爭”行為主動進行調查。根據其秘書處的提案進行案件評估和做出裁決。除《反限制競爭法》中另有條款,COMCO的活動盡在行政訴訟法框架內進行。一旦發生通過卡特爾協議,濫用支配地位或企業集中等非法手段對合法競爭進行限制的事件,COMCO可對限制競爭的始作俑者直接做出處罰決定。不服裁決可在競爭救濟委員會上進行對質, 競爭救濟委員會所作裁決也可以通過行政法上訴至聯邦最高法院。

除了裁決權,COMCO還有向政府提供建議,表達立場,就競爭范疇的原則性問題發表意見等義務。

COMCO的組織形式:作為瑞士競爭法主管機構,COMCO有委員14名,由聯邦委員會任命, 其中三人組成主席團,主席一名為專任,副主席兩名為半專任,其他委員則全為兼任。根據《反限制競爭法》規定,COMCO委員組****選半數以上須為獨立專家(通常為大學法學或經濟學教授)。其余席位由各大行業協會和消費者組織的代表分享。這種構成能確保,一、在挑選委員時側重專業和技術能力;二、指派有足夠魄力的人士,以使做出的裁決更正確、更合法。

COMCO將業務按行業分類,下設工業和生產、服務業、基礎設施業等三個分庭。主席團的三名主席分別兼任三個分庭主任。COMCO和三個分庭的權限劃分根據COMCO的內部規則加以確定。為確保案件訴訟程序進展快速順利,分庭被授予了相當大的權限。三個分庭可以獨立做出裁決。瑞士COMCO建制情況如下:

    士   競   爭   委   員   會   

             主席團

主席一名     副主席二名

下設三個分庭

工業與生產上訴庭

服務業上訴庭

基礎設施上訴庭

主任1名由副主席兼任

主任1名由副主席兼任

主任1名由主席兼任

委員、候補委員各4人

委員、候補委員各4人

委員、候補委員各4人

業務范圍

-建筑

-消費品和投資性商品

-機械和冶金工業

-化工

業務范圍

-醫療市場

-銀行

-保險

-自由職業

-手工業

-體育

業務范圍

-電訊

-媒體、廣告

-能源

-交通基礎設施

-酒店及旅游

-環保與廢料處理

-郵政

-農業

瑞士競爭委員會建制中有一個雇用了50多名法學、經濟學專家的,陣容相當強大的秘書處,作為對其工作的支持。秘書處以獨立方式負責準備委員會的案件、主持調查并執行委員會的決定。只要得到主席團一位成員的同意,秘書處可依檢舉或主動展開調查。在調查與裁決上,秘書處負責前者,委員會負責后者。這種明確的分工可以使對案件的處理得以快速高效地完成。

根據《反限制競爭法》,秘書處還在約束壟斷行為方面起著預防性的參謀作用。另一方面,秘書處還要積極關注市場變化,收集國際上相關的競爭政策。在日常工作中,秘書處與當事人、第三方以及行政當局面對面直接進行交涉。

對應委員會的建制,秘書處也下設工業與生產、基礎設施和服務業等三個部門。另設人力資源與物流處承擔行政及技術性任務。秘書處管理層設一正三副,并由人力資源和物流處處長協助開展工作。管理層負責確定工作目標和重心,確保工作的連續性和可預見性。秘書處各處的業務分工如下:

-工業與生產處:主管消費品和投資性商品的工業、手工業生產及其貿易。同類產品范圍可擴展至從農業和林業到食品工業,乃至冶金、機械和化學工業領域。這些領域在瑞士基本都為私人所占有,但又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政府的極大管制。建筑業也面臨同樣情況,在聯邦、州及市鎮開放投標后,建筑業必將面臨更激烈的競爭環境。

-服務業處:就銀行、保險、醫療服務、自由職業、廣告以及其它服務業領域是否存在限制競爭或壟斷行為進行審查。同時管轄的業務還涉及教育培訓、文化市場、體育甚至房屋出租業。

在保險和銀行業中,傳統卡特爾協議早已被廢止,當今所遇到的主要問題是企業集中和濫用支配地位。

-基礎設施處:其業務范圍主要涉及基礎設施開發,涵蓋以下6個方面:1.電信、2.郵政、3.交通運輸、4.能源、5. 環保與廢料處理相關問題、6.旅游及酒店業。上述行業具管制嚴格、相關企業為國家所有或至少國家在其中擁有特殊利益的共同特征。

基礎設施市場正朝著解除管制、走向市場開放的方向努力;電信市場的開放已有了特定的法律基礎;目前工作重點是致力于能源、運輸(電力市場和鐵路運輸等)等領域的進一步開放。該處還負責審查媒體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瑞士競爭執法部門的委員會建制,其優點在于能夠吸收多方專業人士,可使執法在判斷上較為周全且能掌握市場動脈。由于這種委員會更類似司法機關,所以所作裁決較容易被接受。但其最大特點還是在于,一是強調獨立性,二是強調法律和經濟學專業知識。而且被賦予了審查廣義限制競爭行為的功能。

    瑞士雖為彈丸之國,但其經濟實力得到了國際社會的肯定。這并非出自偶然。相信瑞士在反壟斷、抵制不正當競爭方面的實踐對我國制訂相關政策亦有參考價值,并能起到借鑒作用,為我所用。(陳慶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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