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麥的法律結構基本上可分為兩種體系,即公法(Public Law)和民法(Civil Law)。盡管丹麥法律界對此爭議不休,但兩者的劃分界限的確并不明確。
按照丹麥的有關解釋,公法主要是指規范丹麥國家一般社會利益的法律的總稱。其體系是由以下幾方面構成:①憲法(Constitutional Law),即規范國家最高機關的根本大法;②國際法(International Law),即規范國家與國家之間關系的法律;③行政法(Administrative Law),即指被國家和地方政府運用于行政管理的法律規定;④刑法(Criminal Law),主要包括認定什么行為按照法律規定是被禁止或懲罰的;⑤程序法(Law of Procedure),系指法庭辦理案件的一般程序的法定規則。
丹麥的民法主要是指規范個人與個人、個人與法人(如公司)之間相互關系的法律的總稱,其原則就是保護個人或企業的利益。民法體系是由下列法律構成:合同法(Law of Contract)、侵權法(Law of Torts)、財產法(Law of Property)、遺囑與繼承法(Law of Wills and Succession)以及家庭法(Family Law)等。與德國和法國有關法律相比較而言,商法在丹麥法律體系中作為一個特定區域并沒有差異,但商品與勞務的買賣是由商品銷售法(Sale of Good Act)和消費者法(Customer Act)來監管和規范的,該法要求商家比個人承擔更大的責任,同時,也對消費者提供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