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攤小販游商今后將可在政府提前劃定的臨時區域和固定時段內從事食品經營。今天上午,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聽取了市政府食品安全監督協調辦公室關于《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修訂草案)》的說明,根據修訂后的條例草案,對食品違法者的懲戒將更加嚴厲,一旦被吊銷許可證,5年內不得再入行。
早在2007年,北京就率先出臺了《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市政府食品安全監督協調辦公室主任張志寬上午表示,但是,由于外埠食品供應占北京市供應量的85%,源頭控制難度較大,市場準入門檻普遍偏低,因此有必要對老條例進行修訂。
網店賣食品需公示經營者身份
■草案規定:利用互聯網從事食品經營的,應當在網店主頁的明顯位置公示經營者名稱、聯系方式、“電信與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ICP證)”、經營性網站備案登記號等身份信息以及食品流通許可證號。
■舊條例:無此規定
解讀:加強網售食品的監管,首先要明示經營者的身份,讓消費者有知情權,也方便問題食品追根溯源。按照條例修訂草案的新規定,利用郵購、電視電話購物等無店鋪方式從事食品經營的,也應當以易于消費者認知和識別的方式公示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營業執照編號等以及食品流通許可證號。
超市一些自有品牌商品,往往由超市委托給一些企業代為生產加工,然后再貼上超市的牌子和標簽銷售。按照條例修訂草案的規定,委托生產的食品,標簽上除法定的內容外,還應當如實標明委托雙方或者受托方的名稱、委托關系、地址、聯系方式和相關食品生產許可證號等事項。
擬劃定臨時區域供游商經營
■草案規定:對于可以由食品生產加工作坊生產的食品品種,北京擬實行目錄管理。
■舊條例:沒有對食品小作坊進行過限定。
解讀:修訂后的條例草案特別提出,由區、縣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食品生產加工作坊生產的食品品種目錄以及生產條件和要求。區、縣政府還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建設適合食品生產加工作坊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的集中區域;鼓勵食品生產加工作坊進入集中區域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
此外,對可以由無固定場所商戶經營的食品品種,北京也將實行目錄管理。其中,區、縣政府將可以劃定臨時區域(點)和固定時段供無固定場所商戶從事食品經營,并向社會公布。除禁止在距離幼兒園、中小學校門口200米范圍內劃定臨時區域(點)外,從事食品經營的無固定場所商戶也不得在臨時區域(點)和固定時段外經營。
餐館隨意排“地溝油”將被停業
■草案規定: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單獨收集餐廚垃圾,并委托有資質的企業收運和處置,或者自建符合標準的餐廚垃圾處理設施就地處理,不得隨意傾倒、丟棄、堆放或者直接排放,否則將被責令停業,并可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許可不得收運和處置餐廚廢棄油脂;禁止以廢棄油脂為原料加工制作食用油以及以此類食用油為原料加工制作食品。
■舊條例:沒有針對廢棄油脂地溝油的專門規定,僅有“鼓勵、引導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及餐廚垃圾進行處理的無害化處理設施”。
解讀:對地溝油進行源頭監管是治理地溝油的根本方法,一旦發現了地溝油,相關部門必須追查到底,但是目前,在源頭監管并沒有達到100%有效的情況下,仍需要加大對使用地溝油的監管處罰。而且治理地溝油不能僅局限在源頭監管上,還要執法部門加強過程監管。
制售食品不得使用亞硝酸鹽
■草案規定:餐飲服務提供者、現場加工制售食品者、食品生產加工作坊不得購買、存放和使用亞硝酸鹽等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從事食品貯存、運輸的,不得在貯存、運輸過程中添加任何非食用物質等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舊條例:餐飲服務經營場所、市場內的食品加工銷售點和單位食堂,不得存放、使用亞硝酸鹽,不得使用非食品用添加物、不得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
解讀:北京目前已規定,餐飲業經營者不得采購亞硝酸鹽。此次修訂的條例草案規定更加嚴格,購買、存放和使用亞硝酸鹽等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的,將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還將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準許證。
食品違法5年內不得再入行
■草案規定:對單位被吊銷食品生產、流通或者餐飲服務許可證負有責任的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直接負責人員自吊銷許可證的行政處罰決定做出之日起5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舊條例: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因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被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自被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之日起3年內不得擔任任何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任何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
解讀:市食品辦負責人介紹,與舊條例相比,食品行業禁入規定變得更加嚴厲,以加大對食品違法者的違法成本和懲戒力度。一旦被吊銷執照后,禁入時間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從原來的3年上調到5年。此外,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自然人因食品安全犯罪被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廟會將配專職食品安全管理員
■草案規定:集中交易市場或者廟會、游園會、展銷會等場所內有食品經營的,或者提供出租柜臺供食品經營者從事食品經營的,市場開辦者、活動舉辦者或者柜臺出租者應當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員。
■舊條例:無此規定
解讀:食品經營是廟會上的重頭戲,一些地方特產食品現在也經常選擇在展銷會上亮相。以往消費者購買了問題食品,一旦廟會、展銷會結束,就不了了之。新條例要求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員,以加大對展會食品的監管。同時,還要求建立場內經營者檔案,檔案里除了將記錄食品經營者的基本情況、主要經營渠道外,還應當記錄經營品種、品牌和供貨商狀況等信息,并對其在市場外的食品貯存場所進行備案。所有入場的經營者都必須簽訂協議,一旦入場經營者違反食品安全要求,雙方可以解約。
亮點
北京將成立食品安全專家委員會
雖然舊條例中也曾經提到過要對食品安全風險進行評估,但條例修訂草案則對風險評估進行了更詳細的規定。比如,本市將成立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等方面專家組成的食品安全專家委員會,開展食品安全風險評估。
對于經綜合分析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結果表明可能具有較高程度安全風險的食品,市食品辦應當及時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警示,并向社會公布;情況緊急、可能引發突發事件的,將實施責令暫停購進、銷售相關食品等臨時控制措施。
對食品生產
經營者培訓考核
條例修訂草案在國內率先提出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建立培訓考核制度。由市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負責對各類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主要負責人進行食品安全和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律知識、食品安全和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和行業誠信道德倫理培訓。每年每人的培訓時間將不少于40個小時。
本報記者 張楠 楊濱 實習生 薄璐 D044 J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