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財政部、原外經貿部《關于印發<對外經濟合作企業外派人員工資管理辦法的補充規定>的通知》(財外字[1997]8號)中規定:“為保證外派勞務人員履行勞務合同,企業可以向外派勞務人員收取不超過勞務合同工資總額的20%的履約保證金”。該規定實施以來,對規范外派勞務人員的履約行為,加強對外勞務合作業務管理起到了較好的作用。
為適應業務發展需要,進一步規范對外勞務合作業務的經營秩序,切實減輕外派勞務人員的經濟負擔,經研究,財政部、商務部決定取消企業向外派勞務人員收取履約保證金的規定,改為由外派勞務人員投保“履約保證保險”。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對外經濟合作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是指經商務部核準取得對外經濟合作經營資格的企業。
二、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企業不得再向外派勞務人員收取履約保證金,也不得由此向外派勞務人員加收管理費及其他費用或要求外派勞務人員提供其他任何形式的擔保、抵押。
三、為了化解經營風險,規范外派勞務人員履行雙方之間簽訂的外派勞務合同或協議(以下簡稱合同或協議)約定的義務,企業可要求外派勞務人員投保“履約保證保險”。
四、對于在本通知生效之日前已經交納了履約保證金的外派勞務人員,仍執行財外字[1997]8號文件的規定。企業應在合同或協議期滿后,及時向外派勞務人員退還履約保證金本息;雙方如就履約保證金的歸屬發生爭議,首先應協商解決,協商未果的,應通過司法或仲裁手段解決。
五、財政部、商務部負責對企業執行本通知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根據有關規定,視其違規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罰。
六、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生效,財政部,原外經貿部《關于印發<對外經濟合作企業外派人員工資管理辦法的補充規定>的通知》(財外字[1997]8號)第十條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零零三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