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外匯管理制度
(王鑫)
一、印度外匯管理的主管部門
印度儲備銀行(以下簡稱“RBI”)是印度外匯管理的主管部門。《1934年印度儲備銀行法》序言對RBI的目標做了以下規定:管理印度鈔票發行及外匯儲備事務,維護印度貨幣的穩定,保持印度貨幣體系及信貸體系良好地運行。
(一)歷史沿革
(二)機構設置及職能
RBI總部位于印度孟買,并在全國設有22個地區辦公室,這些地區辦公室多位于邦首府。
1.RBI總部
RBI總部下設貨幣管理部、金融市場部、城市銀行部、外匯管理部、工業及出口信貸部、銀行監督部、非銀行機構監督部、銀行運營及發展部、信息技術部、法律部、貨幣政策部、內部債務管理部、對外投資及運營部、政府及銀行賬戶管理部、經濟分析及政策部、統計分析及計算機服務部、秘書處、新聞關系處以及金融監督委員會。
RBI總部由高至低設置了以下職位:
中央董事委員會
行長
副行長
執行董事
首席主管總經理
主管總經理
總經理
副總經理
助理總經理
經理
助理經理
工作人員
2.中央董事委員會
中央董事委員會是RBI的最高管理機構,負責監督、管理、指導全國的銀行及外匯事務。該委員會由官方董事、非官方董事及地區董事組成。官方董事包括行長及4名以上副行長,由印度中央政府直接任命,任期為四年。非官方董事包括10名來自不同行業企業的代表及1名政府官員,均由中央政府指定,任期為四年。地區董事為4名,分別來自孟買、加爾各答、欽奈及新德里等四個RBI地區辦公室。
3.地區董事委員會
地區董事委員會是RBI管理轄區內事務的管理機構,其職能主要為:執行中央董事委員會指定的地區性管理職能,以及對轄區內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相關事務向中央董事委員會提出政策性建議。孟買、加爾各答、欽奈及新德里等四個地區分別設有地區董事委員會。每個地區董事委員會由5名成員組成,均由中央政府任命,任期為四年。
4.RBI外匯管理部
外匯管理部是RBI內具體負責外匯交易和控制的部門。《1999年外匯管理法》在序言中對外匯管理部的目標做了明確規定:推動對外貿易和支付,促進印度外匯市場有序發展。外匯管理部還下設了一個“外匯控制常務顧問委員會”,該委員會負責向RBI提出有關外匯控制政策制訂方面的建議,成員由貿易機構及出口商代表組成,每年召開兩次會議。
外匯管理部的職能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管理經常項目及資本賬戶下的外匯交易;
(2)保證出口貨款如數、如期收回,并在聽取貿易機構及出口商意見的基礎上定期評估現行的外匯管理規則;
(3)從授權交易商處收集外匯交易數據,為管理匯率及支付平衡提供參考依據;
(4)發布有關銀行外匯交易風險管理的指導性政策;
(5)審批及監督銀行及貨幣兌換商的外匯交易許可事務。
5.對外投資及運營部
對外投資及運營部是RBI內具體負責印度盧比匯率管理及印度外匯儲備管理及投資事務的部門,其職能主要包括:
(1)盧比匯率的相關管理事務;
(2)外匯及黃金儲備的管理和投資事務;
(3)代表印度政府對外進行外匯交易,包括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交易;
(4)實施“交易保證項目”;
(5)處理印度作為亞洲清算聯盟成員的相關事務;
(6)處理印度黃金政策、國際結算銀行以及《印度俄羅斯銀行業安排》等方面的相關事務。
6. 其它附屬機構
RBI下設6所培訓機構,還設有國家住宅銀行(NHB)、國家農業和農村開發銀行(NABARA)、印度儲蓄保險和信貸擔保公司(DICGC)等附屬機構。此外,RBI在印度國家銀行(SBI)中擁有多數股份,在基礎設施發展金融公司(IDFC)、印度證券交易公司(STCI)、貼現和金融公司(DFHI)中擁有少數股份。
二、涉及印度外匯管理的法律法規
(一)《1934年印度儲備銀行法》
第一章 序言
第二章 設立、資本、管理及運營
第三章 中央銀行的職能
第三A章 信貸信息的收集及提供
第三B章 接受儲蓄的非銀行機構及金融機構相關規定
第三C章 未經授權經營儲蓄業務的禁止性規定
第四章 總則
第五章 罰則
(二)《1999年外匯管理法》
《1999年外匯管理法》是印度外匯管理的主要法律。該法于1999年由議會頒布,
第一章 序言
第二章 外匯交易的管理和規則
第三章 授權人
第四章 違反和處罰
第五章 判決和上訴
第六章 執行董事會
第七章 其它規定
(三)其它外匯管理規則
除《1934年印度儲備銀行法》及《1999年外匯管理法》外,印度還有大量涉及外匯管理具體領域的管理規則,如《2000年外匯管理(在印度設立分支機構、辦公機構或其它商業場所)規則》、《2000年外匯管理(外國人的證券的轉讓和發放)規則》、《2000年外匯管理(保險)規則》等等。
三、印度外匯管理制度
(一)印度的匯率
印度的貨幣為盧比,匯率結構為單一匯率。印度盧比的匯率由銀行間市場決定。RBI在該市場上按市場匯率與授權交易商進行即期和遠期美元交易。
表一:印度盧比匯率變化一覽表 單位:盧比
財年 |
美元匯率 |
英鎊匯率 |
德國馬克/歐元匯率 |
日元匯率 | ||||
平均值 |
年底值 |
平均值 |
年底值 |
平均值 |
年底值 |
平均值 |
年底值 | |
1970-71 |
7.5578 |
7.5020 |
18.0000 |
18.1320 |
2.0490 |
2.0670 |
2.0800 |
2.1000 |
1971-72 |
7.4731 |
7.2790 |
18.4000 |
19.0400 |
2.1974 |
2.2970 |
2.0400 |
2.4000 |
1972-73 |
7.6750 |
7.6570 |
18.8425 |
18.9720 |
2.4392 |
2.6980 |
3.0000 |
2.9000 |
1973-74 |
7.7925 |
7.8370 |
18.8000 |
18.7620 |
3.0075 |
3.1060 |
3.0000 |
2.8000 |
1974-75 |
7.9408 |
7.7940 |
18.8000 |
18.7760 |
3.1917 |
3.3240 |
3.0000 |
2.7000 |
1975-76 |
8.6825 |
8.9730 |
18.3933 |
17.1900 |
3.4458 |
3.5350 |
3.0000 |
3.0000 |
1976-77 |
8.9775 |
8.8040 |
15.5733 |
15.1440 |
3.6308 |
3.6860 |
3.0000 |
3.2000 |
1977-78 |
8.5858 |
8.4340 |
15.4292 |
15.6560 |
3.8358 |
4.1690 |
3.3300 |
3.8000 |
1978-79 |
8.2267 |
8.1500 |
15.9658 |
16.8610 |
4.2200 |
4.3640 |
4.0000 |
3.9000 |
1979-80 |
8.0975 |
8.1930 |
17.6550 |
17.7530 |
4.4717 |
4.2190 |
3.5800 |
3.3000 |
1980-81 |
7.9092 |
8.1900 |
18.5042 |
18.3800 |
4.1875 |
3.9000 |
3.7500 |
3.9000 |
1981-82 |
8.9683 |
9.3460 |
17.1096 |
16.6520 |
3.8607 |
3.8710 |
3.9400 |
3.8000 |
1982-83 |
9.6660 |
9.9700 |
16.1356 |
14.7460 |
3.9600 |
4.1090 |
3.8900 |
4.2000 |
1983-84 |
10.3400 |
10.7070 |
15.4174 |
15.4460 |
3.9402 |
4.1340 |
4.3800 |
4.8000 |
1984-85 |
11.8886 |
12.4300 |
14.8668 |
15.4500 |
3.9877 |
4.0190 |
4.8700 |
4.9000 |
1985-86 |
12.2349 |
12.3061 |
16.8467 |
18.2500 |
4.5553 |
5.3020 |
5.6200 |
6.8000 |
1986-87 |
12.7782 |
12.8882 |
19.0722 |
20.7490 |
6.2970 |
7.1620 |
8.0200 |
8.9000 |
1987-88 |
12.9658 |
13.0318 |
22.0872 |
24.3510 |
7.4004 |
7.8070 |
9.4100 |
10.3000 |
1988-89 |
14.4817 |
15.6630 |
25.5959 |
26.3990 |
8.0494 |
8.2590 |
11.3000 |
11.8000 |
1989-90 |
16.6492 |
17.3248 |
26.9179 |
28.3010 |
9.0922 |
10.1670 |
11.6600 |
11.0000 |
1990-91 |
17.9428 |
19.6429 |
33.1930 |
34.0500 |
11.4351 |
11.4270 |
12.7900 |
13.9000 |
1991-92 |
24.4737 |
31.2256 |
42.5151 |
53.6913 |
14.6248 |
18.3501 |
18.4400 |
23.2800 |
1992-93 |
30.6488 |
31.2354 |
51.6858 |
46.6200 |
19.5877 |
19.2864 |
24.5900 |
26.9900 |
1993-94 |
31.3655 |
31.3725 |
47.2064 |
46.5200 |
18.7403 |
18.7575 |
29.1100 |
35.5200 |
1994-95 |
31.3986 |
31.4950 |
48.8211 |
50.5650 |
20.2017 |
22.3600 |
31.6341 |
35.2900 |
1995-96 |
33.4498 |
34.3500 |
52.3526 |
52.4300 |
23.3993 |
23.3038 |
34.8425 |
32.3000 |
1996-97 |
35.4999 |
35.9150 |
56.3646 |
58.6938 |
22.9244 |
21.3863 |
31.5879 |
28.9500 |
1997-98 |
37.1648 |
39.4950 |
61.0240 |
66.1638 |
20.9613 |
21.3350 |
30.2990 |
29.7800 |
1998-99 |
42.0706 |
42.4350 |
69.5505 |
68.3588 |
24.1792 |
23.2863 |
33.1341 |
35.3300 |
1999-00 |
43.3327 |
43.6050 |
69.8510 |
69.5100 |
44.7909 |
41.7975 |
39.0606 |
41.4825 |
2000-01 |
45.6844 |
46.6400 |
67.5522 |
66.5788 |
41.4832 |
41.0113 |
41.4052 |
37.4338 |
2001-02 |
47.6919 |
48.8000 |
68.3189 |
69.5863 |
42.1811 |
42.6438 |
38.1790 |
36.8063 |
2002-03 |
48.3953 |
47.5050 |
74.8193 |
74.9225 |
48.0901 |
51.4925 |
39.7363 |
39.8925 |
2003-04 |
45.9516 |
43.4450 |
77.7389 |
79.6813 |
53.9896 |
53.1725 |
40.7077 |
41.6725 |
資料來源:印度儲備銀行官方通報
備注:1.日元匯率按照100日元計算;
2.1999年以前采用德國馬克的匯率,
(二)印度的外匯儲備
截至
表二:截至
外匯儲備金額 |
截至2005年 |
與2005年 3月底相比 |
與2004年 12月底相比 |
外匯資產 |
1,30,897 |
-4,674 |
5,733 |
黃金儲備 |
4,453 |
-47 |
-129 |
特別提款權 |
4 |
-1 |
-1 |
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儲備頭寸 |
1,545 |
107 |
118 |
外匯儲備總額 |
1,36,899 |
-4,615 |
5,721 |
資料來源:印度儲備銀行官方通報
表三:近三財年印度外匯儲備金額一覽表 單位:百萬美元
財年 |
外匯 資產 |
黃金 儲備 |
特別 提款權 |
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儲備頭寸 |
外匯儲備總額 |
2002-03 |
71,890 |
3,534 |
4 |
672 |
76,100 |
2003-04 |
1,07,448 |
4,198 |
2 |
1,311 |
1,12,959 |
2004-05 |
1,35,571 |
4,500 |
5 |
1,438 |
1,41,514 |
資料來源:印度儲備銀行官方通報
(三)外匯管理制度
1.居民賬戶管理
居住在不丹和尼泊爾的印度、不丹及尼泊爾公民的賬戶,以及在不丹和尼泊爾的印度、不丹及尼泊爾的企業、公司和其他機構(包括總部和分支機構)的賬戶,均視同居民賬戶。但尼泊爾居民的外匯需求由尼泊爾國家銀行提供。除RBI普通許可所規定的情況外,開立境內外外幣賬戶都必須得到RBI的事先批準。
2.非居民賬戶管理
(1)非居民盧比賬戶
印度非居民、境外的在印度出生的人(巴基斯坦和孟加拉居民除外)、海外法人團體、至少60%的產權由印度非居民直接或間接擁有的其他法人團體以及至少60%的產權不可撤銷地由印度非居民擁有的海外信托機構可以開立非居民盧比賬戶(也稱外部賬戶)。這些外部賬戶的余額可以自由兌換為外幣。
(2)非居民境外盧比賬戶
作為印度非居民的印度公民或在印度出生的人以及至少60%的產權由非居民擁有的海外企業或合伙公司可以開設非居民境外盧比賬戶。除依照《外匯管理法》持有許可證的授權交易商外,經RBI的批準并且滿足一定的條件的國家合作銀行、城市合作銀行以及計劃商業銀行不需許可證也可以開立非居民盧比賬戶。
(3)非居民外幣賬戶
印度公民、境外的在印度出生的人以及至少60%的產權由非居民擁有的海外企業可以開立歐元、日元、英鎊和美元的非居民外幣定期存款賬戶。賬戶余額可以隨意匯出境外,不需請示RBI。在某些情況下,在同一授權交易商開立的屬于不同個人的非居民外幣賬戶之間,以及在不同授權交易商開立的非居民外幣賬戶之間,可以自由劃撥資金。
3.出口收匯管理
(1)出口收匯要求
企業必須在收到出口貨款后或發貨后6個月內(以兩者中較早的時間為準)將出口所得匯回國內。如果出口涉及到RBI批準在國外建立的印度保稅倉庫,則出口收入的匯回可以延長至15個月。如果出口收入不能按上述規定的時間匯回國內,則出口商必須通過授權交易商向RBI申請批準。對于工程產品,包括資本產品和耐用消費品,RBI允許利用延遲的信貸安排出口,即出口商可以按6個月以上的期限分期收回收入。
(2)出收匯資金管理
出口商可以在印度銀行開立外幣賬戶,并將50%的外匯收入保留在該賬戶上。純出口型企業、加工貿易出口區的企業以及從事計算機硬件或軟件技術的企業可以保留70%的外匯收入。出口創匯企業可以在境外設立辦事處,并用外幣賬戶支付辦事處的所有開支。在1500萬美元的限額內,出口創匯企業不需通知RBI,即可將外幣賬戶的余額投資于海外合資企業。無需RBI批準,出口企業最多可以從其外幣賬戶提取300萬美元向進口商預支貿易貨款。此外,出口商為出口貿易支付的代理費不能超過全部出口額的12%,除此規定外,授權交易商可以允許出口創匯企業自主使用其外幣賬戶的外匯資金支付貿易貨款。
4.無形交易和經常性轉移支付管理
以下情況提取外匯需要RBI的預先批準:
(1)每人每年用于旅游的外匯超過10000美元;
(2)每人每年接受贈送超過5000美元,以及每人每年接受捐贈超過10000美元;
(3)每人用于商業旅行的外匯超過25000美元;
(4)到國外留學的費用超過學校的估算費用或每學年超過10萬美元;
(5)每項工程的海外建筑設計或咨詢服務費用超過100萬美元;
(6)用于購買商標或特許經營權的匯款;
(7)每個公司用于償付公司開辦費用超過10萬美元;
(8)每一居民每年通過經常性賬戶或資本賬戶匯款超過25000美元;
(9)每人用于海外就業或移民的外匯支出超過10萬美元。
5.無形交易和經常性轉移收入管理
無形交易和經常性轉移收入必須匯回國內。該類收入的50%可以保留在開立于印度的銀行外幣賬戶上。出口型企業、在出口加工區設立的機構以及在計算機軟件技術園區設立的企業,可以將此類賬戶余額的70%匯出境外。
6.證券交易管理
(1)非居民境內購買證券
非居民(除印僑和海外法人團體外)可以通過出售或贈送的方式將股票和可轉換債券轉讓給其他非居民(含印僑);但如果受讓人在受讓前與該股票或債券有利益關聯,則必須獲得印度商工部下的工業援助秘書處及財政部下的外國投資促進委員會的預先批準。
印僑和海外法人團體可以通過出售或贈送的方式將股票和可轉換債券轉讓給其他印僑;但如果受讓人在受讓前與該股票或債券有利益關聯,則必須獲得印度中央政府的預先批準。
外國機構投資者在印度證券交易委員會和印度儲備委員會登記后可以進行投資活動。印度允許外國機構投資者投資于初級市場和二級市場上的各種有價證券,包括股票、其它有價證券以及即將在印度股票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發行的其它交易工具。另外,外國機構投資者還可以代表客戶或使用自有資金投資于政府發行的定期償付的有價證券。
每個外國機構投資者持有的一家公司在初級市場或二級市場上發行的有價證券不能超過該公司所有股本的10%,所有外國投資機構投資者持有的一家公司在初級市場或二級市場上發行的有價證券不能超過該公司所有股本的24%。對印僑、海外法人團體以及境外的在印度出生的人的個人證券投資額和全部證券投資額所設的上限不計算在對外國機構投資者的全部證券投資額所設的上限之內。每個印僑、海外法人團體和在印度出生的人持有的一家公司發行的有價證券不能超過該公司實繳資本的5%,所有印僑、海外法人團體和在印度出生的人持有的一家公司發行的有價證券不能超過該公司實繳資本的10%。對于在印度股票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可以以股東大會決議的方式將這一限額幅度提高到該公司實繳資本的24%。
(2)非居民境內出售和發行證券
非居民不能在印度境內市場上發行有價證券。經RBI批準,非居民可以將其持有的印度公司發行的股票或可轉換債券通過贈送的方式轉讓給印度居民,或通過注冊經紀商出售給在證券交易所注冊的印度公司。如果沒有其它匯回限制,并且原始投資是經過批準的,允許將完稅后的售券收入匯出境外。非居民之間轉讓有價證券不需要RBI的批準,但非居民受讓人購買印度公司發行的股票需要得到許可。
7.直接投資管理
(1)對外直接投資
對外直接投資必須經過RBI的批準。對于印度企業參與海外合資企業或建立全資附屬機構,并為此提出向境外匯出現金或出口貨物的申請,RBI主要依據申請企業的財務狀況、歷史記錄、過去的出口情況以及該投資是否有利于出口創匯、技術轉移、創利和股息分紅等原則進行審批。授權交易商有權從印度投資者的出口創匯企業外幣賬戶中提取15000萬美元以下的資金用于三年期以下的對外直接投資項目。另外,RBI規定,允許在任何國家投資1500萬美元以下建立合資企業或全資海外附屬機構,允許在尼泊爾和不丹進行6億盧比以下的投資。對于前三年內累積出口或創匯超過2500萬美元的計算機軟件企業,RBI允許其將50%的外匯收入用于對外直接投資,但連續三個會計年度內的累積投資額不能超過2500萬美元。
(2)對內直接投資
投資于指定的優先行業,并且外資產權不超過50%、51%或74%的對內直接投資,將自動獲得RBI的批準。RBI還允許外資持有以出口為主的貿易公司不超過51%的產權。外國企業可以在印度設立聯絡機構從事有關聯絡活動,但所需費用必須從境外匯入。巴基斯坦、孟加拉國、斯里蘭卡、阿富汗、伊朗、中國等六個國家的居民如要在印度設立分公司、辦事處或聯絡機構,必須獲得RBI的預先許可。未在印度境內依照印度法律注冊公司的非居民、非公民或非銀行機構在印度開展、擴大或繼續商業活動,以及持有或認購在印度從事貿易、商業或工業活動的企業發行的股票,也必須經RBI批準。
8.對印度境內不動產交易的管制
(1)印僑的不動產交易
印度允許印僑取得和轉讓除農業用地、種植用地以及農場用地以外的不動產。但印僑只能將不動產轉讓給印度居民、印僑或其他境外印度居民。
(2)境外的印度出生的人的不動產交易
印度允許境外的印度出生的人購買除農業用地、種植用地以及農場用地以外的不動產,但必須使用其非居民賬戶中從境外匯入的資金購買。轉讓時只能將不動產轉讓給印度居民。
(3) 因經營活動需要而進行的不動產交易
經過RBI的預先批準,印度境外的居民可以在印度設立分支機構、工程辦公機構或者其他無論以何名義的商業場所。因上述商業場所(除聯絡辦事處外)開展經核準的經營活動需要,印度境外居民可以取得不動產,但必須在取得之日后90天內向RBI提交申報表。印度境外居民如果要轉讓不動產必須首先抵押給授權交易商。
(4)外國使館、外交官以及總領館的不動產交易
允許外國使館、外交官以及總領館購買除農業用地、種植用地以及農場用地以外的不動產,但必須首先獲得印度外交部的許可證,且使用通過銀行渠道從境外匯入的資金購買。
(5)外國公民的不動產交易
外國公民要取得或轉讓印度不動產,均需獲得RBI的特別許可。
(6)禁止某些國家公民在印度取得或轉讓不動產
沒有RBI的預先許可,巴基斯坦、孟加拉國、斯里蘭卡、阿富汗、伊朗、中國、尼泊爾及不丹等八個國家的居民不得在印度取得不動產、轉讓不動產或租用不動產超過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