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造業之股權政策外資的股權比例
1、外資企業出口其產值80%或以上者,沒有股權條件限制。
2、其它出口導向的投資企業的股權參與規定如下:
-出口其產值51%至79%之間者,外資股權最高可占79%;具體情況視工業技術水平、投資效果、投資規模、地點、產品附加值以及生產產品所有原材料、零配件的本地化程度等因素而定。
-出口其產值20%至50%之間者,外資股權可占 30%至51%, 視前述相同因素而定。
-出口其產值低于20%者,外資股權最高可占30%。
但是,生產高科技產品的投資項目,或由政府隨時核定為國內市場優先性產品的投資項目,其外資股權可占100%。
上述準則不適用于對外資股權有最高比例限制(30%-60%)的行業,如塑料包裝材料、紙包裝材料、電子、電器零配件等。
由于1997年7月發生了席卷東南亞的金融風暴,馬政府為了吸引更多外資,對上述規定作了暫時性調整:
從1998年1月1日起至2000年12月31日,全面放寬制造業產品內銷比例限制,允許所有受內銷和出口比例限制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無需重組原有股權結構的情況下,向貿工部申請將其產品的50%內銷。在金融危機一年后,馬政府為了吸引外資,促進國家經濟復蘇,又進一步放寬了制造業的外資股權:從1998年7月31日起至2000年12月31日,所有申請投資于制造業的外資(包括擴大生產和多元化計劃),均可無限期地擁有100%的股權。該規定適用于7月31日起申請的新項目和尚待批準的項目,而此前已經批準的項目則不在此限。但新規定不適用于以下7個領域:(1)紙包裝;(2)塑料包裝(瓶子、薄膜、薄片和袋子);(3)塑料模具配備;(4)金屬壓印、金屬加工及電鍍;(5)電線套配;(6)印刷;(7)鋼鐵服務中心。
3、與礦物開采或加工有關的投資, 其外資股權參與最高可占100%。政府核定其比例時,將會考慮投資額、工業技術水平、風險及投資項目和產品附加值高低等因素。
(二)馬來西亞公民股權之分配
若外資股權低于100%,則其余股權應依下列原則分配予馬來西亞公民:
1、由外國人發起,但未指定本地合作伙伴的投資項目:
- 外國人若持有70%或以上的股權,則其余股權將保留予土著馬來人。
- 外國人所持股權若少于70%,則30%應保留予土著馬來人,其余則保留予非土著馬來人。若保留予土著馬來人之股權無人認購,貿工部會將部分余額分配予非土著馬來人。
2、由土著馬來人發起與外國人合資經營的投資項目:
- 外國人若持有70%或以上股權,則其余股權應保留予相關的土著馬來人。
- 外國人所持有股權若少于70%,則其余額將保留予土著馬來人。但若土著馬來人無能力承受全部股權余額,則貿工部會將部分余額分配予非土著馬來人。
3、由非土著馬來人發起與外國人合資經營的投資案:
- 外國人若持有70%或以上的股權,則其余股權應分配予相關之非土著馬來人。
- 外國人若持有少于70%的股權,則30%應分配予相關之非土著馬來人,而其余則保留予土著馬來人。但在特殊情況下,非土著馬來人經貿工部的批準,亦可承受其余全部股權。
(三)外商投資之保障
馬來西亞已與70個國家和地區(含中國和臺灣省)簽訂了投資保護協定。協定一般都提供以下保證:
-不實行國有化征收。
-特殊情況下被收歸國有或征收時,能迅速獲得足夠之補償。
-利潤、資本及其它費用自由轉移。
-依“解決投資爭端公約”的有關規定處理投資爭議。馬來西亞自1966年起即為該公約的會員國。
(四)投資獎勵措施
1、為鼓勵本國和外國公司投資于制造業,馬來西亞政府制定了如下獎勵措施:
投資于制造業的公司可享有的最主要的獎勵為新興工業地位(Pioneer Status,以下簡稱 PS)及投資稅負抵減(Investment Tax Allowance,以下簡稱 ITA)及再投資抵減(Reinvestment Allowance,以下簡稱RA)。
A、新興工業地位(PS)
獲得PS獎勵的公司將可獲準部分減免所得稅,即僅須就其法定所得之30%課征所得稅。免稅期為自貿工部核定之生產日起5年。
作為一項額外獎勵 , 投資于馬來西亞東部的沙巴、砂撈越州及馬來西亞半島“東部走廊”的公司 , 僅須就其法定所得的15%征收所得稅,期限有5年。該獎勵適用于2005年12月31日前受到的申請。
B、投資稅負抵減(ITA)
獲得ITA獎勵的公司,自符合規定的第一筆資本支出之日起5年內,所發生符合規定資本支出的60%,得以享受投資稅負抵減。此抵減額可用于沖銷其課稅年度法定所得之70%。未加利用的任何抵減額可轉結至以后年度使用,直至全部抵減額被用完為止。其余法定所得的30%則依現行公司稅率征稅。
作為一項額外獎勵,投資于馬來西亞東部的沙巴州、砂撈越州及“東部走廊”的公司,將可獲得所產生符合規定資本支出的80%的抵減額。此抵減額可用于沖銷其課稅年度法定所得的85%。
C、再投資抵減(RA)
從事制造業的公司,因需擴充生產能力、使生產設備現代化或使產品經營多元化而產生符合規定之資本支出者,公司可就其資本支出的60%享受再投資抵減。抵減額可用于沖銷其課稅年度法定所得的70%。未使用完的抵減額可結轉至以后年度使用,直至全部用完為止。
在沙巴、砂撈越州及“東部走廊”地區進行再投資的公司可就其資本支出的60%,用于沖銷其課稅年度全部法定所得。
(注:馬來西亞的“東部走廊”包括吉蘭丹州、丁加奴州及彭亨州)
2、馬來西亞政府對外商投資于農業、高科技產業、基礎設施等領域制定了與制造業類似的鼓勵政策。
3、馬來西亞政府也從出口退稅的角度對鼓勵外商投資于制造業制定了有關優惠政策。
(五)投資于多媒體超級走廊(Multimedia Super Corridor, 簡稱MSC)的有關政策
多媒體超級走廊是馬來西亞政府為實現2020年成為工業先進國宏愿而進行的一項跨世紀工程。馬政府高度重視MSC計劃,視其為國家經濟能否成功轉型的關鍵。為了推動這一計劃的早日實現,馬政府制定了一整套極富吸引力的財稅、金融鼓勵政策,具體表現為政府向獲得“多媒體超級走廊”(MSC Status)的公司做出10大承諾:
A、提供世界水平的基礎設施與通訊設備;
B、聘請本地與外國知識工人不受限制;
C、獲得MSC Status的公司豁免本地公司應占公司所有權的規定;
D、來自世界各地,旨在發展MSC的資金可自由流動,并享有向世界各地借貸的權力;
E、提供極具競爭力的財務、金融獎勵;
F、明確保護知識產權,制定電子法律;
G、確保不會審查國際網絡;
H、提供具備競爭條件的電訊收費率;
I、將公司區域總部設在MSC的公司,可獲得建設MSC基礎設施的重要合約;
J、提供一個強大的執行機構來推行這一計劃(政府已在公司法令下注冊了一個多媒體發展公司,專門負責推動多媒體超級走廊的發展和招商引資工作)。
此外,獲得MSC Status的公司還可享有其它一些優惠政策, 主要有:
A、10年內免繳所得稅或享有100%的投資稅津貼(Investment Tax Allowance);
B、免稅進口多媒體硬件和軟件;
C、研究與開發貸款;
D、可獲得多媒體發展公司提供的支持,如在48小時內完成處理“知識工人”的來馬簽證與工作準證手續等;
E、公司股權與聘用員工完全不受任何種族比例限制;
F、最先參與建設MSC的人員將受邀加入該走廊的理事會和由馬哈蒂爾擔任主席的國際顧問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