緬甸礦業由礦業部負責,下設2個司、6個公司。其中,礦業司的主要職能是制訂礦業發展的法律、法規、計劃等,以及監督各礦業公司執行政策情況;地質調查與礦產勘探司的主要職能是負責地質調查、礦產勘探及執行地質科學事務;第一礦業公司主要負責銀、鉛、鋅、銅礦的采選冶及銷售;第二礦業公司主要負責金、錫、鎢礦的采選冶及銷售;第三礦業公司主要負責鋼、鐵、鎳、銻、鉻、錳及工業原料礦物(碳石、石灰石、石膏、煤等)的采選冶及銷售;珠寶公司主要負責珠寶的開采、加工及貿易;珍珠公司主要負責珍珠的養殖、加工及貿易;鹽業公司主要負責鹽的生產及銷售。
在緬取得開礦許可證者視開采后出售的金屬價值,按以下稅率向礦業部交納稅款:
(一)寶石稅率為5%至7.5%;
(二)金、銀、鉑、銥、鋨、鈀、釘、鈳、鈮、鈾、釷以及礦業部經政府同意并適時頒布的通令中規定的價值高的礦產稅率為4%至5%;
�。ㄈ╄F、鋅、銅、鉛、錫、鎳、銻、鋁、砷、鉍、鎘、鉻、鈷、錳以及經政府同意后規定的金屬稅率為3%至4%;
�。ㄋ模┕I原料礦物或石料稅率為1%至3%。
緬甸礦業投資的相關法律法規有:《外國投資法》、《允許外國投資經濟項目的規定》、《國營經濟企業法》、《公民投資法》、《緬甸礦業法》、《礦業法實施細則》等。
緬甸對外資開發礦產的程序和規定:
�。ㄒ唬┩赓Y在緬的礦業開發程序:提出項目建議——勘探——實驗——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提交項目建議書——緬方安排與有關礦業公司合作。
�。ǘ┖贤谙薷鶕煌牡V種,由雙方談判確定;
�。ㄈ┟總項目都有具體的地域劃分;
(四)以上程序不適用珠寶礦,緬珠寶礦目前不允許外國公司實驗、開采,只允許加工。
緬甸礦業部近來規定,將原來定為3年的風險勘探期改為1年,風險勘探期間緬方按每平方公里至少16美元的標準收取土地租賃費,如果風險勘探的時間需要延長,則每年按雙倍的標準遞增,且劃分的勘探地域要逐年減半,勘探費用均由外方負責�?碧胶蟮目尚行匝芯�,規定時間也是1年。如果發現礦藏并具有開采價值,則雙方要以產品分成的形式簽定合同,緬方以礦區作為投入,外方投入設備和技術,一般情況下,產品的30%-35%歸緬方,65%-70%歸外方,主要根據雙方協議而定。如果系高價值的礦產,則按40%—60%的比例分成,外方所得產品,可以運回本國,也可以出口其他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