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法第12條對投資人應享有的特殊待遇作了明確表述:如投資人在該特區內可從事的行業有:(一)原料加工、機械化深加工、倉儲、運輸、服務;(二)投資項目所需的原材料、包裝材料、機器零配件、機械用油可以從國內外進口;(三)進出口貿易;(四)生產的產品除藥品和食品以外,其它未達到質量標準但還可以使用的產品,如果符合特區管委會的規定的可以在國內市場銷售;(五)經特區管委會批準,投資人和國外服務商可以在特區內設辦事處。
此外,在特區可以開展的行業還有:建深水港、鋼鐵廠、化肥廠、原油煉油廠、油氣廠、火電廠、天然氣發電廠等工業項目;在特區還可以開展服務業、修建從項目所在地通往邊境地區的公路、鐵路,修建輸變電線路、鋪設油氣管道,建立包括住宅、旅游景點和度假設施在內的基礎設施以及經管委會批準的不違反現行法律的其它經濟項目。
該專項特區法比《緬甸經濟特區法》的個別規定更加明確,如第36條規定在特區內開展的項目要向政府或指定組織繳納土地租賃費、土地使用保險費等。
土瓦經濟特區內劃分為9個區域,分別是:高技術工業區、信息通訊區、出口產品生產區、港口區、后勤運輸區、科技研發區、服務區、二級貿易區、政府臨時指定的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