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稅收體系和制度
2002年2月,伊朗議會通過立法改革國家的稅制,減少公司稅,增加增值稅,所得稅從原來的54%降到25%,鼓勵私人成分向生產企業投資。同時取消對一些國營企業和弱勢與見義勇為者基金會等特權機構免征稅收的特權待遇。
二、主要稅賦和稅率
【工資所得稅】
某自然人受雇于其他人(自然人或法人),就他們在伊朗的職業提供服務,從而根據工作時間或工作量以現金或非現金方式得到的收入應交納工資所得稅。
伊朗稅法規定,職工的工資收入應納稅額應是扣除免稅部分后收入的10%;對于收入達42000000里亞爾的,應納稅額應是扣除免稅部分后收入的10%,超出部分按以下稅率納稅:
應稅收入在3000萬里亞爾以下稅率為15%;
應稅收入在3000—1億里亞爾,稅率為20%;
應稅收入在1億—2.5億里亞爾,稅率為25%;
應稅收入在2.5—10億里亞爾,稅率為30%;
應稅收入在10億里亞爾以上,稅率為35%。
【營業所得稅】
每個自然人通過從事某項經營或以本法其他各章未提到的其他方式在伊朗獲得的收入,在減掉本法規定的免稅款額之后應交納營業所得稅。
納稅人的營業收入扣除免稅額后按下表交稅:
應稅收入在3000萬里亞爾以下稅率為15%;
應稅收入在3000—1億里亞爾,稅率為20%;
應稅收入在1億—2.5億里亞爾,稅率為25%;
應稅收入在2.5—10億里亞爾,稅率為30%;
應稅收入在10億里亞爾以上,稅率為35%。
【法人所得稅】
公司的收入和法人通過其在伊朗境內外其他盈利性業務活動所獲得的收入總額在扣除了經營中的虧損、非免稅虧損和本法規定的免稅款額之后,分別依照25%納稅。
對于在伊朗簽訂的任何有關建設承包、技術項目、制造安裝項目、運輸項目、建筑規劃項目、測量、繪圖、技術監理與核算、技術援助和培訓、技術轉讓和其他方面的服務合同,按總收入的12%納稅。
獲伊方特許而提供的影片,在一個稅務年度里,所獲得的放映費或其他費用收入的20%-40%作為應納稅收入,本條款應納稅收入系數是根據財經部提議并經內閣批準的。
外國航運和海運公司在伊朗的貨運和客運收入稅固定為其全部收入的5%,無論此收入是從伊朗還是從目的地或從途中所得。
【其他稅費】
公司優先股和有價文件(證券)在股票交易所的每筆交易,將按股票銷售價的0.5%的稅率納稅。對股票交易人不再征收其他所得稅。
公司優先股或股東股的每筆交易,將按優先股名義價的4%的稅率納稅。對股票交易人不再征收其他所得稅。優先股交易者應向稅務組織繳納交易稅。公證處在更改或整理交易文件時應取得納稅憑證作為公證文件的附件。
對于交易所接受的股票上市公司,用于股票交易的儲備金納稅率為0.5%,但不再征收其他所得稅,公司應在注冊資本增加之日起30天內將稅款匯入稅務組織指定帳戶。
法庭辯護律師和在專門訴訟案中擔任律師的人,有責任在委托書中限定律師酬金,并在委托書上貼相當于其5%的印花稅票。
三、中國與伊朗簽署避免雙重征稅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伊朗伊斯蘭共和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2002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