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2月31日,“海灣新聞報”刊登出了阿聯酋海關委員會提供的關稅聯盟法節選。現在翻譯如下,供各界參考。
GCC關稅聯盟將分兩個階段實施。第一的階段從2003年1月1日開始,到2003年年底為止。第二階段從2004年1月開始,到2004年12月為止。
最終目的地機制:
過度期的關稅稅收的征集
貨物起源:GCC國家的第一入境關
整批貨物入關:
�。ㄒ唬┰谌赀^度期內,全部入關手續(包括統一報關、檢驗和征稅)都在第一入境關(即貨物抵達的第一個海灣國家海關)進行。
全部手續辦完之后,這些貨物將被鉛封,然后直接或間接的從這個第一入境關運送往海灣國家的最終目的地。
第一入境關將向最終目的地簽發一份記載著貨物值和關稅額的進口申報單。
另一聯進口申報單將蓋上印章,證明貨物離開了第一入境關,轉運往其它海灣國家。
�。ǘ榱朔奖愠蓡T國之間的關稅結算,在整批貨物上征收的關稅將記入專用帳戶。
批量貨物入關:
(一)批量貨物入關是指貿易商把貨物發送往各個最終目的地之前,先在入境關辦理完畢海關手續,然后分批轉口到GCC國家。報關單和原始進口申報單拷貝都將隨同該批量貨物發往要去的目的地。所有單據都要保存齊全。
�。ǘ┰贕CC成員國之間經過的各個海關關卡,都要在報關單上加蓋印章,以證明這些貨物進入或運出了這個國家。為了方便成員國之間的關稅結算,所有單據都要保存齊全。
(三)為了方便成員國之間的關稅結算,在批量貨物上征收的關稅將記入專用帳戶。
如果貨物起源于當地市場:
在過度期間內,起源于當地海灣市場的外國貨物要直接或間接的發往其它GCC國家市場,須按下列要求進行。
1)在2003年1月1日之前進口到GCC國家外國貨物,起源于當地市場,將在最終目的地完稅。
2)在2003年1月1日以后進口到GCC國家的外國貨物,只要它們的進口者能證明他們在關稅聯盟成立之后已經繳過稅,就不用再額外繳稅。在第一入境關繳的稅就足夠了。
3)在2003年1月1日以后進口到GCC國家的外國貨物,如果它們的進口者不能證明它們在關稅聯盟成立之后已經繳過稅,在最終目的地就要繳稅。
4)根據與GCC國家的自由貿易協定免稅進口的外國貨物,二次再出口時,要在進口國邊境海關繳稅。
5)為了方便GCC成員國之間的關稅結算,GCC國家將認定便于統計的報關單。
6)報關單將由貨物所有者或者他們的代表填寫,在出關處由海關進行鑒定。同時接受檢驗的還有當地的含有貨物實際價值的單據和原產地證。
7)在進關或出關處,海關部門將在報關單上蓋章,證明貨物已經進關或是出關。
8)用于統計目的的報關單將被計算機化,這樣第一便于各個海關監督GCC成員國之間的貿易,第二能保證GCC成員國之間清算關稅時的信息的準確性。
9)為了方便GCC成員國之間的關稅結算,不管運入當地市場的外國貨物要在第一入境關停留多長時間,都要在那里計算這些貨物的價值。同時也要查看必備的文件單據和通過必要的手續程序。
10)如果任何一個GCC成員國要取消或去掉GCC國家共同貨物清單上的某個受限制的或被禁止的貨品,或者某個海灣國家要去掉或增加經過共同批準的貨物清單上的某個貨品,必須通報所有GCC成員國。
GCC成員國之間海關關卡的海關責任
第一階段:
在第一階段(2003年1月至12月),GCC成員國之間的海關關卡將重點完成實行關稅聯盟所要的海關手續程序,主要有以下幾點。
1)在GCC成員國海關之間將取消出口、二次再出口和轉口的相關措施。
2)在GCC成員國之間的海關關卡,將查驗進口文件和關稅文件。海關官員要確保關稅已經交納,并沒有違禁品。
3)GCC成員國之間的海關關卡必須按照進口國的要求,保證實施過與某些進口貨物有關的非海關措施。
4)直接從一個GCC成員國運往其它成員國的外國貨物,必須實施上述措施。具備GCC關稅聯盟同意的當地的單據和文件,就足能證明這些貨物可以轉運。
5)GCC成員國生產的貨物,附有報關單和當地單據就可以在GCC成員國之間自由流動。但是必須附帶報關單和相關單據。
6)必須定期向負責實施關稅聯盟的委員會遞交實施情況報告。
第二階段:
在第二階段(從2004年1月開始到12月為止),GCC成員國之間的海關關卡都從第一階段的實踐中對關稅聯盟增強了信心,獲取了經驗,各海關將繼續做如下工作。
1)將繼續查驗進口文件和關稅。海關官員將繼續確保關稅的征收和無違禁品出入。
2)為了能夠證明外國貨物是從一個成員國直接轉運到其它成員國,GCC成員國之間的海關關卡只要查驗當地的單據和海關聯盟同意的文件就可以了。
外國貨物二次再出口的退稅規定:
已經征收關稅的外國貨物要二次再出口,可以按照下列規定退稅。
1)出口者或二次再出口者必須是進口該貨物的進口者,必須明白無疑的向海關部門證明是他或她購進的這些貨物。
2)二次再出口的貨物價值不得少于5000美元或不少于相當于5000美元的當地貨幣。
3)從非GCC國家進口的貨物,從交納進口關稅之日起,二次再出口之前的時間不得超過1年。
4)外國貨物進口時必須是一次運達,這樣便于通過進口文件加以確認。如果二次再出口者能夠向海關證明再出口的貨物是該次運達貨物的一部分,那么,整批進口的貨物可以分批次再出口。
5)外國貨物決不能是在當地用過了的,必須是進口時的原有狀況。
6)只有完稅的外國貨物才能退稅。
7)外國貨物二次再出口之后才能退稅,而且所有二次再出口文件必須通過查驗。
8)二次再出口外國貨物時,必須使用統一的報關單。
9)以上規定將在實行統一查驗關卡和對外國貨物實施共同關稅后立即生效。
10)以上規定將在付諸實施三年之后,根據成員國的具體要求進行修訂。
11)以上規定將超越目前各成員國現行的全部法律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