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聯酋總統扎耶德根據臨時憲法、聯邦法1972年第1號(關于各部及部長權限)和其修正案、聯邦法1979年第4號(關于制止商業交易欺詐)、聯邦法1985年第5號(民間交易法)和其修正案、聯邦法1987年第2號(懲罰法),頒布以下法律。
本法由經濟商務部提交,經部長會議、聯邦國民會議同意,由聯邦最高委員會批準。
第一章
定義
第一條
在實施本法時,以下詞匯定義如下,除非在本法中,根據上下文該詞匯另有含義。
國家: 阿拉伯聯合酋長國
部: 經濟商務部
部長: 經濟商務部長
主管部門: 一個酋長國的主管部門
公告: 經濟商務部發布的商標公告
圖: 一系列可視部分組成的圖畫(藝術創作)
象征標記: 每一可見的圖案
印記: 凹形雕刻的印記
裝飾圖案: 凸形浮雕的標志
肖像: 人的肖像,無論商標擁有人的肖像或其它人的肖像
注冊: 在經濟商務部的商標注冊
委員會: 本法中規定的商標委員會
第二條
以下被認作商標:
因為商標擁有者制造、挑選或經營該商品、產品,或提供相關服務而具有明顯的形狀,用于或意圖用于區分商品、產品或服務的來源,或表示商品或產品屬于該商標擁有者的名字、詞、簽字、字母、數字、圖畫、象征標志、地址、印記、印章、肖像、裝飾圖案、告示、包裝、任何其它圖案或圖案的組合。
如果聲音伴隨商標,則被認作是商標的一部分。
第三條
以下不能被注冊為商標或商標的組成部分:
1) 沒有明顯特征、特性的標志;商品、產品、服務的通用名稱或圖案、圖形;
2) 任何違反公共道德或有害公共秩序的標志;
3) 未經許可,同本國、外國的國徽、國旗或特殊象征性標志相同或相近,與阿拉伯組織或國際組織及其下屬機構的徽記、旗識或象征性標志相同或相近;
4) 同“紅十字”、“紅新月”組織的象征性標志相同或相近的標志;
5) 同宗教的象征性標志相同或相近的標志;
6) 可能混淆商品、產品、服務的原產地和來源而使用的地名;
7) 未經第三方或其繼承人事先同意而使用第三方的姓名、稱號、肖像或徽記;
8) 不能證明申請人合法擁有該榮譽的榮譽標志;
9) 可能使公眾對產品、服務的原產地、來源或其它特點產生誤解的標記,以及包括含有欺騙性的、偽造、假冒的商號名稱的標記;
10) 使用屬于受禁止的自然人或法人的標記;
11) 如對某類產品、服務進行商標注冊,則會損害其它類產品、服務的價值,則前一類產品、服務不得進行商標注冊;
12) 包含以下詞或詞組:(特征Distinction) 、 (有…特征having distinction)、(注冊Registered ) 、 (注冊圖案Registered design) 、 (版權Copyright) 、 (模仿將被認作假冒Imitation shall be considered counterfeit) ,或類似詞或詞組的標志;
13) 本國或外國的獎章、金屬硬幣或紙幣;
14) 僅對著名商標或此前已經注冊的其它商標進行復制,如果注冊使消費者對產品或類似產品發生誤解的標志,不得注冊。
第二章
商標的注冊和撤銷
第四條
1、超越原產國國境進入其它國家的世界知名商標,除非根據該商標原所有人或正式代理的申請,不得注冊。
2、 確定商標是否知名,應根據公眾了解的時間和推銷的結果。
3、區別商品或服務的知名商標與這些商標所代表的商品或服務不符,則不得注冊,如果:
(1)證明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或服務與原商標所有人的商品或服務有聯系;
(2)使用該商標可能導致損害原商標所有人的利益。
第五條
商標的注冊和廢止
經濟商務部設有“商標注冊簿”,登記著所有的商標、商標擁有者的姓名、地址、所從事的行業性質、所經營的商品、產品和服務的描述,以及商標所有權的轉讓、放棄或抵押、授權他人使用和其它變更事項。
任何人在繳納規定費用后,均可申請獲得該“商標注冊簿”中所登記的原件復印件。
第六條
下列人員可以注冊其商標:
1)從事任何商業、工業、手工業或服務業的阿聯酋公民自然人或法人。
2)在阿聯酋從事任何商業、工業、手工業或服務業的外國公民自然人或法人。
3)在任何一個給予阿聯酋對等待遇的國家從事任何商業、工業、手工業或服務業的外國公民自然人或法人。
4)公共法人
第七條
所有愿意使用商標區別商品、產品或服務的人,均可按本法規定向經濟商務部申請商標注冊。
依照本法實施條例規定的程序和條件,向經濟商務部提交商標注冊申請。
第八條
根據國際分類和本法執行條例的規定,一類或多類產品或服務可注冊一個商標,而每次商標注冊申請不得超過一類。
第九條
實質內容相似的一組商標,其區別僅是非本質性的,如商標顏色不同,或相關產品、服務說明不同,而這些產品,或服務又隸屬同一類別,則該組商標可以一次申請注冊。
第十條
根據本法第26條規定,任何與已注冊的同一種產品、服務,或其它種類產品、服務的商標相同或相似的商標均不得注冊,如果使用申請注冊的商標造成該商標與原商標注冊人的產品、服務有聯系的印象,或可能導致損害原注冊商標所有人的利益。
如果某人或數人同期對同一產品、服務,或同一類別中的相似產品或服務用相同或相近、相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經濟商務部應該停止所有這些申請的注冊,直到證實爭議各方已將該商標讓給他們中的一人,或最后判決給了他們中的某個人。
第十一條
為避免與先前已注冊商標混淆,或因其它某種原因,經濟商務部可以對申請注冊的商標進行其認為必要的限制和調整,以對其限定和使其清楚明了。
假設在使用某一商標區別相同商品和服務時可能發生混淆。
如果經濟商務部因某種原因不予注冊,或要限制、調整才可注冊,經濟商務部應將其做出該決定的原因書面通知注冊申請人。
在任何情況下,當注冊申請符合本法及其實施條例所規定的條件和情況時,經濟商務部應當在注冊申請遞交之日起30天內做出決定。
第十二條
對拒絕申請,或因某條件暫緩受理申請,注冊申請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天內可以就此決定向商標委員會提出申訴。
如果商標委員會支持經濟商務部裁定駁回申請,或因某些條件不符合而暫緩受理申請的決定,商標申請人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60天內向有關民事法庭起訴商標委員會的決定。
如果在本條款規定的期限內,商標注冊人沒有就經濟商務部的決定提出申訴,或沒有起訴商標委員會的決定,或沒有在經濟商務部就此通知規定的期限內執行經濟商務部的規定和條件,商標注冊人即被認為放棄其商標注冊申請。
第十三條
商標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經濟商務部次長任商標委員會主席。
代表經濟商務部的兩位委員,由經濟商務部部長推薦。
聯邦商工會董事會的一位委員,由聯邦商工會推薦。
各酋長國商工會董事會分別推薦一位委員。
商標委員會從其委員中選出一名副主席。商標委員會的會議要有大多數委員出席方才有效。由出席會議的多數委員同意方可作出決定。在票數相等的情況時,以主席所在方的意見為準。商標委員會每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經濟商務部向商標委員會推薦一名文書。
內閣決定商標委員會委員及文書的薪酬。
第十四條
經濟商務部如果受理商標,在對該商標進行注冊前,應在阿聯酋發行的兩家阿拉伯語日報上就此發表公告,其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任何當事人均可對該商標的注冊提出異議,并自最后一個公告發布之日起30天內,將異議以書面形式遞交經濟商務部,或用掛號信、電子郵件寄至經濟商務部。經濟商務部應自收到異議之日起15天內,將反對申請的意見通知注冊申請人。
注冊申請人應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內,向經濟商務部遞交對反對意見的書面回復。如在上述期限內未收到注冊申請人的回復,將認定注冊申請人放棄了申請。
第十五條
在對收到的異議做出決定前,如有任何一方要求,經濟商務部應聽取雙方或其中一方的意見。
經濟商務部將決定拒絕或批準注冊申請,并可以在最后對批準注冊申請提出附加條件。
任何當事人均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內,向商標委員會提出對經濟商務部決定的申訴。也可以自決定通知其之日起30天內,向有關民事法庭起訴商標委員會的決定。
起訴受理商標注冊的決定不會導致注冊手續的停止,除非法庭另有裁決。
第十六條
商標一經注冊,其有效期自商標注冊申請之日起計算。
完成商標注冊后,即向商標擁有人頒發含有以下內容的證書:
1)商標注冊號;
2)注冊商標的申請日期和注冊日期;
3)商號名稱或商標擁有人的姓名、國籍和居所;
4)商標的復印件;
5)商標專用的產品、商品或服務及其類別的說明;
6)國際優先權號碼、日期、委托優先權申請的巴黎工業產權保護協定的成員國名稱。
第十七條
商標注冊人是商標唯一擁有人。商標注冊人自注冊之日起,至少連續使用5年,無人對其提出無商標擁有權的訴訟,則不能再對商標擁有權產生爭議。
商標注冊人有權禁止他人使用相同或相似商標區別相同或相似產品或服務,或與注冊商標產品、服務相關,會導致消費大眾產生混淆的產品、服務。
第十八條
商標注冊人在商標注冊以后,可以隨時向經濟商務部申請對商標所區別的產品和服務,或對商標本身進行增補、修改。但不能對商標進行實質性更改。
根據撤銷某些產品或服務的商標注冊條件和規定,經濟商務部對修改產品或服務的申請作出決定。根據最初商標注冊申請時作出決定的條件和規則,經濟商務部作出更改商標的決定。依照同樣方法接受對商標修改提出的申訴和上訴。
在阿聯酋發行的兩家阿拉伯語日報上就商標修改發布公告。其費用由修改申請人負擔。
第十九條
商標注冊保護期為十年。根據本法及其實施條例所規定的情況和條件,如果在有效保護期的最后一年內提出續延注冊申請,商標擁有人應該保證每十年一次不斷續延。
續延無需另外審查,也不允許他人反對續延。須在阿聯酋發行的兩家阿拉伯語日報上發布注冊商標續延消息。其費用由商標所有人負擔。
申請商標注冊續延時,不得對商標進行任何更改,或對商標注冊時登記的產品、服務目錄中的任何產品或服務進行刪除或增補。
經濟商務部在商標保護期結束后的一個月內,應按照商標注冊簿上的地址就商標保護期結束事宜書面通知商標擁有人。如果商標擁有人在保護期結束后,3個月內沒有提交續延申請,經濟商務部將自行從商標注冊薄中刪除該商標。
第二十條
商標擁有人可以依照本法的實施條例所規定的情況和條件,申請從商標注冊簿中刪除商標注冊登記的全部、或部分產品或服務。
如依據商標注冊薄中的合同,許可他人使用該商標,則除非許可受益人在轉讓合同中明確表示放棄其權力,否則,非經受益人書面同意,不能撤銷該商標注冊。
第二十條(重復)
在通知撤銷原因和聽取當事人辯護意見之后,經濟商務部有權撤銷無權注冊的商標。當事人在接到撤銷通知之日起30天內,可以向民事法庭起訴。
第二十一條
除非與本法(第十七條)相抵觸,否則,每位當事人都有權申請判處撤銷已注冊的錯誤商標。當終審判決執行送達時,經濟商務部應該撤銷該注冊。
第二十二條
根據各有關當事人的申請,如證實已注冊商標連續5年沒有使用,有關民事法庭可判處撤銷該商標注冊。除非商標擁有人證明商標未能使用是由于外國原因,外國原因系指進口限制和政府對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服務施加的其它條件。
根據本條款,商標的使用亦指從商標擁有人獲得授權的人對該商標的使用。
第二十三條
按照任何有關人士的申請,有關民事法庭可命令對可能疏與記載的注冊說明予以增補;如注冊說明有誤,或不實,法庭可命令刪除或修改該說明。經濟商務部可自行對注冊說明進行增補、刪除或修改。
第二十四條
對于阿聯酋抵制以色列辦公室認定與以色列的標志、象征或徽記相似或相同的商標,及屬于明令禁止與其往來人士的商標,經濟商務部應撤銷其注冊。
第二十五條
從商標注冊簿中撤銷商標注冊的消息應在阿聯酋發行的兩家阿拉伯語日報上公示。其費用由撤銷公示的申請人負擔。
第二十六條
如注冊商標被撤銷,自其撤銷之日起三年內,其他人不得為同樣產品重新注冊該商標。
第三部分
商標所有權的轉讓與抵押
第二十七條
商標所有權的轉讓、抵押或查封可以和其產品、服務、或其它使用該商標的商業機構或企業一起進行。
第二十八條
除非另有協議,商業機構或商標使用企業所有權的轉讓應包括與商業機構或商標使用企業有密切關系的所有權轉讓人名下注冊的商標。
除非另有協議,如商業機構或商標使用企業所有權的轉讓不包括商標,該轉讓人可以繼續將商標用于其注冊的產品或服務。
第二十九條
只有完成商標注冊簿中的登記手續,并按照實施條例規定的方式進行公示后,商標所有權的轉讓和抵押才成立。
第四章
許可使用商標的合同
第三十條
商標擁有人根據經公證的書面合同,可許可其他1人或多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該注冊商標的使用范圍包括其所對應的全部或部分貨物或服務。除非另有協議,商標擁有人本人也可以使用該注冊商標。
許可使用注冊商標的期限不得超過商標受保護的期限。
第三十一條
許可協議應記錄在“商標注冊簿”上。除非在“商標注冊簿”上登記,并按執行條例規定的方式公示,商標的許可使用不能影響第三方。
第三十二條
除非許可協議另有規定,許可的受益人不可將商標的使用許可轉讓他人或再許可他人。
第三十三條
在出示許可協議到期或合同被撤銷的證據后,根據商標擁有人或許可受益人的要求,撤消“商標注冊簿”上關于許可的記錄。
經濟商務部應將撤消許可的申請通知另一當事人。另一當事人可以按 “執行條例” 規定的程序和情形,反對該撤銷許可記錄的申請。
第三十四條
許可協議不能對許可受益人提出非來源于商標注冊所賦予的權利的限制,也不能提出不是為了維護這種權利所必需的限制。但許可協議可以包含以下限制:
1) 推銷注冊商標的貨物和服務的銷售地區范圍限制;
2) 在不與本法21條抵觸的前提下,使用注冊商標的時間限制;
3) 保證注冊商標擁有人對許可產品的質量進行監督的條款;
4) 強制許可受益人不能從事可能導致損害注冊商標的貨物或服務的價值或名譽的行為;
第五章
專門用于監督或檢驗某些產品或服務的商標
第三十五條
從事監督或檢驗某些產品或服務的來源、構成成份、制造途徑、質量、品質或其它特性的法人,可向經濟商務部申請專門用于控制或檢驗這些產品或服務的注冊商標和許可。
在所有情況下,沒有經濟商務部長的批準,不能注冊或轉讓上述商標。
第三十六條
由“執行條例”確定注冊上條所述商標的規定和條件,及申請注冊上條商標所需的文件。
本法有關商標的所有規定,適用于上條所述商標。
上條所述商標及相似或相同產品、商品或服務撤銷后或不再續延的情況下,不得重新注冊。
第六部分
懲罰
第三十七條
有以下行為的人將被處以監禁和不少于5000迪拉姆的罰款或判處兩種處罰中的一種:
1) 任何人為了誘騙公眾而假冒或偽造根據本法所注冊的商標,無論是原商標所區別的商品或服務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以及任何人故意使用假冒或偽造的商標;
2) 任何人在自己的產品上惡意貼上別人所擁有的注冊商標,或非法地使用這些商標;
3) 任何人為了銷售或使用目的而出售、展示、或為了出售的目的而占有帶有假冒、偽造、或故意非法使用商標的產品;任何人在假冒、偽造或故意非法使用的商標名下提供或展示服務。
第三十八條
有以下行為的人將被處以監禁一年以下和罰款5000至10,000迪拉姆,或處以兩處罰中的一種:
1-凡使用本法第二條第2)、3)、4)、5)、6)、8)、9)、10)、11)、12)、13)、14)款所不允許注冊的商標的;
2-凡在商標或商業文書中錯誤陳述,導致別人相信上述商標已注冊,或用于區別在商標注冊薄中未登記的產品或商品。
第三十九條
如果違反本法第37、38條中的一條,且屬于非首次犯罪,除了處以上述同樣的處罰外,還將被處以停業15天至半年,并根據“執行條例”規定,自費發表該項判決。
第四十條
違反本法第37、38條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失的,受害人可向有關民事法庭提出控告,要求造成損失的人給予適宜的賠償彌補損失。
第四十一條
商標擁有人可以在任何時間,甚至在向有關法庭提出控告前,根據商標注冊的官方證明要求法庭發出采取保護措施的命令,該命令須包括以下內容:
1-有關違反本法犯罪的器械或工具的詳細記錄,也包括本地生產或進口的違法產品或商品,違法企業的地址,帶有商標或犯罪說明的包裝、紙張或其它物品;
2-在原告按法庭估計金額提交金融擔保后扣壓上款所述物資,擔保是為在必要時對被告進行賠償。
法庭可指定一位或多位專家,協助執行保護措施。對于馳名商標的所有人提供商標注冊的證明條件例外。
第四十二條
在本法第41條最后一段所述的90天期限內,如果沒有對被告提出訴訟,被告可以對原告提出訴訟,要求原告賠償;或從法庭作出對原告不利的終審判決之日起90天內,被告可以對原告提出訴訟,要求賠償。在達兩種情況下,除非法庭對被告作出終審判決,或被告沒有在有效期內提出訴訟,否則,扣押物資的擔保不再退還。
第四十三條
對于所有民事或刑事訴訟,法庭可以判決沒收已被扣押或此后繳獲的物資,并將物資的價值抵扣罰款或賠償金;或以法庭認為其它適宜的方式處理被扣押的物資。法庭也可命令銷毀非法標志;或在必要時,命令銷毀產品、包裝、包裝工具和其它帶有非法標志或說明的物品,沒收用于制假的機械和工具。即使判決無罪,法庭也可以發布以上命令。法庭還可命令由敗訴的一方負擔費用,在《官方公報》或一份在阿聯酋發行的阿拉伯文報紙上公布判決結果。
第七部分
一般和過渡條款
第四十四條
本法生效時,已在阿聯酋注冊或使用商標的商標擁有人,應在本法生效后一年內,按照有關規定和條件,申請在經濟商務部的“商標注冊簿”上登記其商標。
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應在一年內作出調整。如在上一述規定的時間內不能符合規定的條件,則商標將被認為失效。
在此期限內,第一個使用商標的人有注冊其商標的優先權。判定是否為“第一個”時,考慮以下因素:開始使用商標的時間、使用的連續性、商標使用的環境及商標注冊的事實。
第四十五條
經濟商務部應通知阿聯酋各酋長國主管部門和聯邦工商聯合會在該部注冊商標的商標所有人姓名、商標的說明、商標的變更、修改或撤消,上述工作在商標注冊、變更、修改或撤消后30天內完成。
第四十六條
司法部與經濟商務部和有關主管部門協商決定,指定有關官員,以監督本法條款及其實施決定的執行。這些官員擁有法警的身份,有權依照本法進入除住宅以外的活動場所,以查明遵守本法條款及其實施決定的情況,查禁違法行為。阿聯酋的地方當局應提供必要便利,以保證上述官員履行職責。
第四十七條
本法規定的有關手續費標準,由內閣決定。
第四十八條 廢除所有與本法相抵觸的規定。
第四十九條 為實施本法,經濟商務部部長發布執行條例和決定。
第五十條 本法在《官方公報》上發表,自發表之日起生效。
阿拉伯聯合酋長國總統
扎耶德.本.蘇爾坦.阿勒納哈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