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項規定將于11月1日起實行。根據規定,每個來科工人,首先要在科威特辦理勞動許可證。在接到社會事務和勞動部發出的許可證后,應將此證送交駐在國的科威特使(領)館,使(領)館將發給他入境勞動許可(證)。也就是說,在1982年11月1日后,來科威特的工人需攜帶社會事務與勞動部頒發的勞動許可證及駐在國科威特使(領)館頒發的入境許可(證)。據此,任何持有注明本人姓名的勞動許可證而未經科駐外使(領)館核準者均不得入境。勞動許可證的有效期與科駐外使(領)館頒發的入境勞動許可證相同。科駐外使館將備有一枚印章,蓋在用英文書寫的外國勞動許可證或用阿拉伯文書寫的阿拉伯勞動許可證上。印章上的文字為:此許可證經科使(領)館審核后方能生效。從1982年11月1日起,該部的電子計算機系統將根據不同國籍,每周發出該部頒發的勞動許可證的統計表及細節。統計表上載有勞動許可證上面填寫的各項細節。我部根據許可證持有人的不同國籍,將此表寄往科駐各國使(領)館。各使(領)館的有關部門將審核統計表上載明的細節,并與工人勞動許可證上的細節進行核對,如有任何出入,則此勞動許可證無效,并將被有關方面沒收。這些規定將于1982年11月1日起生效,因此,此前頒發的勞動許可證不必經科使(領)館審核。
將征收手續費。我部發出的每份證件其費用不同,這些費用證明手續已經完成,并使之嚴謹。
當然,我部與內政部,外交部之間有著密切的合作。在實施此項規定的前一周,我們將與內政部負責人舉行會議。從我部方面說,我們利用內政部給于違反居留規定人以寬限期,盡力克服居留期滿工人遇到的一切困難。如果雇主沒有及時更換居留證,工人可以向雇主申訴。如果雇主拒絕更換,則必須承擔工人的費用并提供回國機票。由于我部在和工人們打交道時,每天遇到麻煩,我們希望準許工人居留的期限不超過兩年。
至于沒有科威特外交機構的國家的工人,其雇主必須事先得到該工人的健康證明和所屬國家出具的守法證書。如雇主不能提供以上兩種證明,我部則不予頒發勞動許可證。
(1982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