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合營公司
第五十六條
合營公司是由二人以上組成的公司;該公司僅限于合伙人之間的關系,與第三者無關。
第五十七條
合營公司的章程毋須進行商業注冊,也可不公布。其章程是合伙人之間為了明確他們相互的權利和義務、規定他們之間怎樣分配利潤,分擔虧損及其他條件而簽訂的。
總之,公司的章程應按這些原則決定。
第五十八條
合營公司章程的內容應詳細具體,包括情況依據和理由。
第五十九條
合營公司不是法人機構。除第三者與其簽約的一個或二個以上的合伙人有法律關系外,第三者同該公司無法律關系。
按照合伙人在公司章程中達成的協議,合伙人在公司中的活動及其同公司的關系,每個合伙人對公司盈虧分攤比例等方面均相互制約。
第六十條
除上述規定外,如以公司名義同第三者進行往來,第三者可得遵守該公司的章程。
第六十一條
如果同第三者來往的合伙人系非科威特籍,則須得到科威特人的委托。
第六十二條
合營公司不得發行股票及上市流通的證券。
法律解釋
合營公司是一個不公開的的合伙關系,它是在幾個合伙人之間私下協商的基礎上組建的。該公司同與其合伙人來往的第三者不發生關系。例如,二個以上的合伙人商定買一批貨,然后為了分取利潤而將貨轉售出去。如果每個合伙人都是用自己的名義而不是公司的名義同第三者來往的話,這個公司就稱之為合營公司。于是,一個合伙人以自己的名義買這批貨,他單獨想要賣主承擔義務;這個合伙人或其他合伙人把這批貨物轉售給第三者。該項轉售是以轉售的那個合伙人的名義而不是以公司的名義來進行的,該項轉售的合伙人單獨向買方承擔義務。公司如贏利,則按合伙人之間商定的比例分配。在分配盈利和分攤虧損的過程中,即在決定合伙人之間的關系時,公司才出現。至于同第三者的來往,公司是不存在的,合伙人只是以個人的身份同第三者往來而已。
合營公司一般壽命不長,它不具有法人的性質,毋需進行商業登記,不得發行股票和可流通的證券。
也有例外者,如以公司的名義同第三者往來,則允許第三者遵照公司的章程;如合伙人以個人的名義進行往來,則如前述他應單獨承擔義務;如合伙人系非科威特人,則根據商業慣例,要由科威特人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