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譯自敘151號法令
(注:本文僅供參考,不具有司法解釋效力,具體以阿文版法令為準。)
(注:為便于對照阿文版法令,節選各章節法律條款均使用原文編號。)
第一章
第一節:
一、本法所涉外國企業指計劃在敘設立分支機構的境外(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公司、合作社團等。
第二節:
二、外國企業在敘設立分支機構,必須在敘經濟貿易部(企業司)注冊后才能使用該企業名義、賬戶,并在其經營范圍內開展業務。
對于外國政府持股或參與的企業,在敘設立分支機構也必須經敘經濟貿易部(企業司)注冊,且在提交相應文件后需得到敘總統依據其經濟貿易部長建議而頒發的前期特殊許可。若該許可申請被拒絕,企業沒有復議的權利。
三、關于注冊申請
⑴ 外國企業代表或總經理向敘經濟貿易部提交注冊申請,寫明企業名稱、成立地點、總部地址、企業類別、業務范圍、注冊資本、申請設立的分支機構(其下若另有分支機構也需注明)及其業務范圍。
⑵ 敘經濟貿易部有權要求外國企業在注冊申請中提供其它說明信息。
⑶ 注冊申請時應提交的文件:
①(股份)有限公司需提交經董事長或其授權代表簽字的公司成立法律文本復印件以及公司章程復印件;合伙公司需提交經公司合伙人簽字的公司成立法律文本復印件。
上述受理文件均須出自企業注冊辦公室等法定機構。
②若申請企業為股份有限公司,需提交公司實收資本和準備金總和超過5萬敘鎊的法定機構認證證明副本。該最低限額可根據法律進行調整。若經調查確認公司凈資產已超過上述指標,經濟貿易部長可以忽略該限制條款。
③銀行公司需提交申請注冊日所在財政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復印件,由董事長或其代理人簽字。
④分支機構授權書需經申請企業總部所在城市管理機構依法公證;或在申請企業簽字認證該機構資格后,經敘公證機構公證。據此申請企業可指定一名在敘分支機構所在地長期居留并直接向總部負責的總經理。
該名總經理必須具有敘國籍;或者在敘擁有股份或合伙公司,該公司在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所在地必須注冊有分公司或代表處,其合伙人或股東必須具有敘國籍。
經敘總理府特別批準,該名分支機構總經理可以為申請企業所在國國籍人士。
分支機構總經理為法人的情況下,申請文件中需附帶法人注冊文件以及法人代表授權文件復印件。
若具備以下條件,經總理府特別批準,敘經濟貿易部可以不依據上述總經理國籍條款,而批準注冊擁有非敘國籍或申請企業所在國籍的分支機構代表:
a 該代表根據敘1949年5月30日頒布的103號法令有關條款已在企業司注冊,并仍在履行職務。
b 通過安全、財政、經濟部門核查,確定該代表已在敘居留4年以上,其居住地、家庭以及利益均在敘境內。
所有申請文件必須附帶阿文翻譯件,該翻譯件需由經貿部確認資格的翻譯制作。
四、分支機構總經理需擁有權限依法簽署合同以及任何與分支機構業務有關的文件,并能夠在政府部門或法院中以原告、被告或者其他身份代表公司。接受對該分支機構的服務和通知,并在敘境內擁有財務往來、簽發單據的權限。
五、關于注冊證書
⑴ 企業司長將在提交申請及上述第三款中所述文件之日起2個月內頒發注冊證書,并收取125敘鎊費用。
⑵ 在上述期限內,若經濟貿易部不予批準注冊,申請企業有權將事件上呈敘總統裁決。總統的決議將是最終的,不再有任何形式的復議。
⑶ 注冊證書將在官方報紙上公布。
⑷ 注冊證書僅能表明該分支機構已完成上述第三款中的所有手續。
⑸ 注冊證書或其復印件應張貼在敘分支機構及其下屬機構辦公室的顯著位置。
六、依據本法注冊的公司,自注冊之日起具有敘法人身份。
七、外國企業在敘經濟貿易部注冊的分支機構,除開展其自身業務外,不得代表其他外國企業在敘經營業務。
八、若分支機構總經理辦公室因總經理亡故或其他原因而空置,外國企業必須:
⑴ 自辦公室空置日1個月內通知經濟貿易部企業司。
⑵ 自辦公室空置日2個月內任命繼任者。
若未按上述規定辦理,經貿部長有權中止該機構業務,直至依據本法第三款 ⑶ 條中 ④ 產生繼任者。
九、
⑴ 分支機構應向企業司提交關于公司章程改動、資本增減、總經理人選變動的聲明。
⑵ 任何有關外國公司股東大會通過的變動聲明的認證副本,以及指定公司新總經理的委任文件的認證副本,應附在上述分支機構提交聲明中。該批文件需經公司董事長或其代表簽發(或簽發自商業注冊處),并符合有關法律規定。
⑶ 外國企業必須為在敘境內設立的隸屬于其在敘分支機構的下屬機構任命總經理,該總經理直接向在敘一級分支機構總經理負責。該經理必須擁有敘國籍,并在下屬機構所在地有效居留;若該法人代表為公司,則該公司必須在敘境內成立,并在上述下屬機構所在地注冊有代表處,合伙人或股東必須擁有敘國籍。
外國企業在簽發委任書任命下屬機構總經理時,需向經濟貿易部提交聲明。自聲明提交之日1個月內,企業將收到備案回執,該回執系依據本法第十二款有關規定簽發,應懸掛在下屬機構辦公室的顯著位置。
若下屬機構關閉,外國企業應在自關閉之日一周內向經濟貿易部提交聲明,并將收到官方備案回執,該回執系依據本法第十二款規定簽發。
十、
⑴ 經批準注冊的分支機構應向企業司提交書面文件,聲明該機構及其下屬機構的辦公地址以及地址變遷。該聲明無需繳納費用、無需向社會公布。
⑵ 經批準注冊的分支機構及其下屬機構應在其辦公場所外懸掛明顯標志。
⑶ 經批準注冊的分支機構及其下屬機構應提供在敘境內經營活動的所有賬目,包括企業損益表。
⑷ 除非經敘總統批準,前述機構不得在敘境內公開認購其股份或債券。
十一、如果經注冊的分支機構出現業務中止、破產、被兼并等情況,應按照本法第八、九款規定向經濟貿易部企業司通報。
十二、經濟貿易部企業司司長應依據本法第八、九、十一條對分支機構提交的聲明簽發回執,并收取一定手續費。該回執將在官方報紙上公布。
十三、分支機構對其章程的調整以及其他變化,包括作為法人與其他企業或第三方簽訂合同,均須按照前款規定在官方報紙刊登指定聲明,否則皆不生效。
十四、各分支機構均應在其信件、發票等印刷品中標識其在敘辦公地址、下屬機構辦公地址以及在企業司登記的注冊號。
十五、申請企業有權在經濟貿易部企業司,查閱依據本法予以登記注冊的分支機構案例以及存檔的相關文件,或在經濟貿易部長的許可下,付一定費用獲得上述文件的經認證的復印件。
十六、外國企業在敘開展業務的任何分支機構及其下屬機構均被視為合法的處所。有關上述機構商務糾紛的通告均將被送達其合法處所。
十七、銀行公司應在本財政年度6個月內向經濟貿易部企業司提交上一財政年度阿文資產負債表。該表需經其在敘分支機構代表認證。
第三章
第一節:總則
三十、
⑴ 進口商應在其提交給政府部門的商務手續、以及提交給經濟部門的進口許可申請中包含以下信息:
代理名字、分支機構總經理、進口渠道、前述機構商業注冊號。
⑵ 特殊情況下,在經濟貿易部長批準下,可不執行該條款。
三十一、
⑴ 在發生商務糾紛時,由初級民事法庭裁決該商務活動的業務屬性:外國企業或商人在敘從事商務活動
① 視為在敘設立分支機構行為,適用本法第一章第二節或第二章第二節相關條款。
② 視為在敘設立代理行為,適用本法第一章第三節或第二章第三節相關條款。
⑵ 法庭將考慮以下因素:
① 被雇傭人員從外國企業或商人處領取報酬。
② 以外國企業或商人名義購買或租賃房產。
③ 以外國企業名義在敘銀行開設賬戶。
④ 以外國企業或商人名義在電話簿中登記。
⑤ 以外國企業或商人名義登記郵政信箱和電報地址。
第二節:處罰
三十二、
⑴ 任何人未經企業司注冊即以外國企業或商人分支機構名義在敘從事商務活動,罰款250至10000敘鎊。
⑵ 任何人未經經濟貿易部注冊即以外國企業或商人代理名義從事商務活動將被處以上述相同罰款。
三十三、
⑴ 本法所涉之分支機構,若違反第七、八、九、十、十一、十四、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條款之規定,將處以100至1000敘鎊罰款。
⑵ 本法所涉之代理,若違反本法第二十三款之規定,將處以10 至100敘鎊罰款。
三十四、分支機構總經理如未及時將分支機構停止業務或宣告破產情況通告經濟貿易部,將處以100 至1000敘鎊罰款。
三十五、分支機構總經理在接到中止在敘業務通知后,不得繼續從事商業活動,否則將面臨被判入獄8至60天,并(或)250至10000敘鎊罰款的處罰。
三十六、任何人如在呈報本法所述文件中提供虛假信息,將處以100至1000敘鎊罰款,并(或)被判入獄1至6個月的處罰。
三十七、法律給予經濟貿易部企業司工作人員、省級經濟主管部門人員司法身份以執行本法相關規定。
三十八、
⑴ 外國企業在敘分支機構或代理以及外國商人或代理若違反本法規定,經濟貿易部經濟事務司長以及省級經濟主管應要求公訴機關對上述機構或人員提起訴訟,法庭應依法裁決中止其在敘商業活動,直至其開始執行本法規定。
⑵對違反本法規定者,經濟貿易部有權拒絕簽發進出口許可證直至其開始執行本法規定。
三十九、除本法所述外,在以下情況中,經濟貿易部長有權取消分支機構或代理的注冊,或中止其在敘業務:
⑴ 違反敘現行法規或違反本機構章程。
⑵ 拒絕執行敘法庭對其的裁決。
⑶ 涉及公共安全和國家利益需要。
在上述 ⑶ 款中,拒絕或取消注冊應獲得總統的批準。
四十、任何試圖全部或部分規避本法規定的私下協議或合同均被視為無效,不對合同方及任何人具有約束力。
駐敘利亞經商參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