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吉克斯坦共和國出入境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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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公民入塔需持有效護照及塔外交機構或外國授權使領館簽發的入境簽證。
外國公民可能因為以下原因被拒絕入境:
1. 出于維護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
2. 出于保護塔國公民和其他人的合法權益;
3. 之前有違法記錄,如違反塔國外國公民法律規定、海關和外匯法規等;
4. 提供個人虛假情況或未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
5. 塔國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
外國公民出境需持有效護照及塔外交機構或外國授權使領館簽發的出境簽證。外國公民可能因為以下原因被拒絕出境:
1. 承擔刑事責任者,直至案件審理完畢;
2. 被指控有犯罪行為者;
3. 其出境違背國家安全利益;
4. 塔國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
外國公民也可能因為債務原因而準予延期出境。
簽證上須注明出行目的、邀請單位。簽證續期須由接待方提交書面申請。在塔外國公民如丟失護照或簽證須立即通知塔內務部門和接待方。塔外交部和內務部根據本人書面申請和接待方請求簽發出境簽證。
臨時來塔外國公民在抵塔后3個工作日內到當地內務部門辦理護照登記手續。
來塔工作、學習超過3個月者,須在抵塔后10天內進行體格檢查。
過境者需遵守過境規定,辦理過境簽證手續,按指定的過境線路和口岸過境。
根據中塔兩國領事協議,塔對持有因公普通護照和公務護照的我國公民實行免簽證制度。持因私護照者憑塔方邀請函在塔駐華使館辦理簽證手續。
出境者攜帶外匯出入境時,如在2000美元以內,可不經申報自由帶出、帶進境。如超過2000美元,應向海關申報。攜帶外匯出境時提交入境時海關申報單,攜帶出境的外匯數額應少于帶進時的海關申報數額,或者提供授權銀行或國家銀行出具的攜帶外匯證明。
項目合作:18361148798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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