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現行的《投資法》于2003年3月生效,是吉經濟投資領域現行的基本法規。該法正式頒布后,1997年的“外國投資法”隨之作廢。但是,由于該“投資法”取消了原“外國投資法”給予外國投資者的稅收優惠等規定,而吉的投資環境近年來并沒有發生令人振奮的改善,因此實施一年來并沒有對外國投資者的投資興趣和投資信心產生顯著的正面影響;其次,該法規缺少可操作性,如果不輔之以其他行之有效的具體實施細則和配套措施,以及其他相關領域的同步改革、尤其是政府服務領域的改革,僅這一部法規的出臺恐難以在近期內對吉投資環境的改善產生根本的影響;其三,吉涉及經濟活動的法律法規修改頻繁,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較差,且政出多門,無形中加大了在吉投資的風險系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