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優惠政策/地區
紹興經濟開發區、會稽山旅游度假區、紹興市區、紹興縣、上虞市、嵊州市、其它縣市
二、所得稅稅率
1、公路、橋梁、水利、環保等項目:經批準可按15%征收
2、農業項目、生產性企業、度假區內的旅游項目:按現行稅率80%征收
三、稅收優惠
1、基礎設施項目
經營期15年以上,經批準,從獲利年度起,所得稅5年免征,第6-10年減半征收
2、農業項目
經營期10年以上,從獲利年度起,所得稅2年免征,以后10年內經批準可繼續減征15-30%;經營期15年以上,還可以享受地方所得稅“五免五減半”和從有收入年度起經批準3年內農業稅收和農業特產稅先征后退
3、生產性企業、度假區內旅游項目
經營期10年以上,從獲利年度起,所得稅2年免征,第3-5年減半征收,其中地方所得稅“五免五減半
4、非生產性項目
符合國家產業導向項目、從獲利年度起,3年內所繳稅屬地方所得部分予以退還
5、投資性公司
經批準,從獲利年度起,第1年全額返還所繳的所得稅,第2、3年返還50%
6、符合特定條件企業
A、先進技術企業
從獲利年度起所得稅“二免三減半”期滿后,還可繼續減半征收3年
B、產品出口企業
從獲利年度起所得稅“二免三減半”期滿后,凡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全年產值70%以上者,可繼續減半征收
C、高新技術企業
除享受生產性企業待遇外,自認定之日所屬的納稅年度起,企業所得稅超過15%稅率的地方所的部分先征收后返還;利用外資開發的高新技術產品自認定之日起2年內所征收的增殖稅地方流成部分,可列收列支,并按照一定比例返還
四、其他稅收優惠
1、外商從外商投資企業獲得的利潤用于再投資,期限不少于5年,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可退還40%,地方所得部分,返還30%;如投資舉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的,可全部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所得稅
2、外商投資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擴大生產規模后,其增殖部分所產生的利潤[按新增注冊的外資額占總注冊資本外資額的比重計算],可享受新辦生產性項目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3、外商投資企業出口產品,除國家規定品種外,免征出口關稅,并對銷售環節增殖稅實行“免、抵、退”稅辦法
4、外商投資企業為履行產品出口合同,需要進出口原輔材料等,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殖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