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我市總部經濟管理,根據《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以“一化七經濟”為重點轉變發展方式的決定》(市委〔2009〕36號)以及《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總部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試行)》(杭政〔2007〕8號)、《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總部經濟發展的補充意見》(杭政辦〔2009〕15號)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一、本辦法所稱總部企業,是指在本市注冊并依法開展經營活動,對其控股企業或分支機構(以下簡稱下屬企業)行使管理和服務職能的企業法人機構。
二、總部企業按我市現代產業體系分為現代農業、現代工業、現代服務業和文化創意產業等4類企業,其中現代服務業包括旅游業、信息服務業、商貿服務業、現代物流業、科技服務業、中介服務業、房地產業和金融服務業等8類企業。總部企業投資主體的經濟性質不限。
三、總部企業的認定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企業自愿申請、社會公示、政府審核、動態評估等管理。
四、經認定的總部企業,可享受杭政〔2007〕8號、杭政辦〔2009〕15號及其他相關優惠扶持政策。
五、杭州市總部企業認定的基本條件:
(一)企業在本市注冊并依法開展經營活動,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在本市統一匯總納稅,并對其下屬企業行使管理和服務職能;
(二)企業主營產業、產品必須符合當年度《杭州市產業發展導向目錄》;
(三)營業收入中來自下屬企業的比例不低于30%,其中文化創意產業類不低于15%;
(四)在杭州市以外下屬企業原則上不少于3家,其中文化創意產業總部企業在杭州市區以外的下屬企業不少于3家。
六、杭州市總部企業認定的必要(特定)條件:
(一)現代農業總部企業。
1.企業注冊資本或凈資產2000萬元以上;
2.上年度營業收入5000萬元以上,且被認定的行業收入占總營業收入的比例高于50%、年營業收入增長不低于5%;
3.上年度企業對地方財政收入貢獻(含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營業稅,下同)在1000萬元以上。
(二)現代工業總部企業。
1.企業注冊資本1億元以上或凈資產3億元以上;
2.上年度營業收入5億元以上,且被認定的行業收入占總營業收入的比例高于50%、年營業收入增長不低于5%;
3.上年度企業對地方財政收入貢獻在5000萬元以上。
(三)旅游業總部企業。
1.飯店業總部企業。
(1)企業注冊資本或凈資產3億元以上;
(2)上年度營業收入4 億元以上,且被認定的行業收入占總營業收入的比例高于50%、年營業收入增長不低于5%;
(3)上年度企業對地方財政收入貢獻在3000 萬元以上。
2.景區開發總部企業。
(1)企業注冊資本5000萬元以上或凈資產5億元以上;
(2)上年度營業收入 2 億元以上,且被認定的行業收入占總營業收入的比例高于50%、年營業收入增長不低于5%;
(3)上年度企業對地方財政收入貢獻在2000 萬元以上。
3.旅行社業總部企業。
(1)企業注冊資本或凈資產 2000 萬元以上;
(2)上年度營業收入 5 億元以上,且被認定的行業收入占總營業收入的比例高于50%、年營業收入增長不低于5%;
(3)上年度企業對地方財政收入貢獻在1000萬元以上。
(四)信息服務業總部企業。
1.企業注冊資本或凈資產2000萬元以上;
2.上年度營業收入2億元以上,且被認定的行業收入占總營業收入的比例高于50%、年營業收入增長不低于5%;
3.上年度企業對地方財政收入貢獻在1000萬元以上。
(五)商貿服務業總部企業。
1.投資控股和集團公司總部企業。
(1)企業注冊資本5000萬元以上或凈資產1億元以上;
(2)上年度投資收益5000萬元以上或營業收入1億元以上,且被認定的行業投資收益或收入占總收益或營業收入的比例高于50%、年營業收入增長不低于5%;
(3)上年度企業對地方財政收入貢獻在2000萬元以上。
2.百貨零售總部企業。
(1)企業注冊資本1億元以上或凈資產2億元以上;
(2)上年度營業收入10億元以上,且被認定的行業收入占總營業收入的比例高于50%、年營業收入增長不低于5%;
(3)上年度企業對地方財政收入貢獻在2000萬元以上。
3.連鎖經營總部企業。
(1)企業注冊資本或凈資產2000萬元以上;
(2)上年度營業收入5億元以上,且被認定的行業收入占總營業收入的比例高于50%、年營業收入增長不低于5%;
(3)上年度企業對地方財政收入貢獻在1000萬元以上。
4.餐飲服務總部企業。
(1)企業注冊資本2000萬元以上或凈資產5000萬元以上;
(2)上年度營業收入1億元以上,且被認定的行業收入占總營業收入的比例高于50%、年營業收入增長不低于5%;
(3)上年度企業對地方財政收入貢獻在1000萬元以上。
5.商貿其他業態總部企業。
(1)企業注冊資本2000萬元以上或凈資產5000萬元以上;
(2)上年度營業收入1億元以上,且被認定的行業收入占總營業收入的比例高于50%、年營業收入增長不低于5%;
(3)上年度企業對地方財政收入貢獻在1000萬元以上。
(六)現代物流業總部企業。
1.企業注冊資本或凈資產2000萬元以上;
2.上年度營業收入1億元以上,且被認定的行業收入占總營業收入的比例高于50%、年營業收入增長不低于5%;
3.上年度企業對地方財政收入貢獻在1000萬元以上。
(七)科技服務業總部企業。
1.企業注冊資本或凈資產2000萬元以上;
2.上年度營業收入1億元以上,且被認定的行業收入占總營業收入的比例高于50%、年營業收入增長不低于5%;
3.上年度企業對地方財政收入貢獻在1000萬元以上。
(八)中介服務業總部企業。
1.企業注冊資本或凈資產2000萬元以上;
2.上年度營業收入5000萬元以上,且被認定的行業收入占總營業收入的比例高于50%、年營業收入增長不低于5%;
3.上年度企業對地方財政收入貢獻在1000萬元以上。
(九) 房地產業總部企業。
1.企業注冊資本2億元以上或凈資產5億元以上;
2.上年度營業收入10億元以上,且被認定的行業收入占總營業收入的比例高于50%、年營業收入增長不低于10%;
3.上年度企業對地方財政收入貢獻在2億元以上。
(十)金融服務業總部企業。
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長三角南翼金融中心建設的若干意見》(杭政函〔2008〕273號),參照本暫行辦法的規定另行制訂標準并予以認定。
(十一)文化創意總部企業。
1.企業注冊資本或凈資產2000萬元以上;
2.上年度營業收入1億元以上,且被認定的行業收入占總營業收入的比例高于50%、年營業收入增長不低于5%;
3.上年度企業對地方財政收入貢獻在1000萬元以上;
4.符合《杭州市文化創意產業八大重點行業統計分類》(市文創委〔2008〕1號)和《杭州市非公有資本投資文化創意產業指導目錄》(市創意辦〔2008〕4號)。
七、申報總部企業認定的企業,向屬地區樓宇(總部)經濟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區樓宇辦)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報告、《杭州市總部企業認定申請表》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引進的上市企業還需提供企業遷入杭州的相關材料);
(二)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稅務登記證副本及復印件;
(三)本市稅務部門出具的本企業上年度的納稅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四)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本企業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及財務報表、驗資報告等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以及申報前的月度財務報表復印件;
(五)營業收入中來自下屬企業的收入比例不低于30%(文化創意產業類不低于15%)的財務資料復印件;
(六)下屬企業名單并附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稅務登記證副本及復印件和隸屬關系證明。
(七)區財政和稅務部門關于申請企業上年度對地方財政收入貢獻的審核意見。
八、區樓宇辦對企業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并報請區政府同意后,將初審報告送市樓宇(總部)經濟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樓宇辦)審核。對初審不符合條件的,區樓宇辦應當限時說明理由并書面答復申請企業。
九、市樓宇辦的總部企業認定工作的具體程序如下:
(一)市樓宇辦委托專家組對各區初審報告及相關材料進行第三方評議。專家組成員5-7人,由市政府決策咨詢委員會委員、市發改委專家庫委員和省市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
(二)市樓宇辦召集相關成員單位對專家組認定結果進行審核,并可邀請市行業主管部門、專家組成員參加。
(三)審核通過的企業名單,由市樓宇辦在市政府門戶網站和《杭州日報》等市級媒體公示7天。公示無異議的,報市樓宇(總部)經濟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領導小組)審定。
十、經市領導小組審定通過的總部企業名單,由市樓宇辦在市政府專業門戶網站和《杭州日報》等媒體上進行公告,并頒發總部企業證書和匾額。
十一、對上年度列入財富FORTUNE世界500強和由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聯合評定的《中國企業500強》名錄的企業及其在杭州設立的地區總部、研發中心、采購中心、財務管理中心、結算中心、成本和利潤核算中心等功能性機構,以及國內上市公司(指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市場上市的企業),區樓宇辦可直接按總部企業類別便捷受理,申請企業只需按第七條第(一)、(二)、(四)項要求提供相關材料。
十二、建立總部企業培育制度,對申報總部企業但未能認定的企業進行重點培育,培育期不超過3年。
各區樓宇辦應建立總部企業培育制度,對下列企業進行重點培育:
(一)已符合總部企業基本條件但尚未完全達到總部企業必要(特定)條件,上年度對本市地方財政收入貢獻在500萬元以上,且貢獻比前一年度增長10%以上,在行業(產業)發展中占有重要地位的成長型企業;
(二)符合總部企業基本條件和必要(特定)條件,但需要過渡期的行業成熟骨干企業。
十三、各區總部企業培育計劃名錄經各區政府同意后,由市樓宇辦統一報市領導小組審定,列入市級總部企業培育計劃名錄。
列入杭州市、區總部企業培育計劃名錄的企業,在培育期內可享受除土地、財政優惠政策以外的其他鼓勵政策。
十四、已認定的總部企業發生企業更名、資產重組、股東和股權結構調整等重大事項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10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情況報告市、區樓宇辦。市樓宇辦復核匯總后,報市領導小組審定并向社會公示7天,公示無異議的,重新換發認定證書和匾額。
十五、建立優勝劣汰機制,對總部企業實行動態評估和年審。對認定滿12個月的總部企業,由市樓宇辦組織相關單位及專家學者進行動態評估,動態評估工作原則上每年開展1-2次;結合動態評估結果,每年12月起進行年審。
十六、已認定的總部企業,因涉稅及其他違法行為受到處罰,或經動態評估、年審連續2年不符合總部企業條件的,由市樓宇辦報市領導小組同意后,取消其總部企業資格并收回證書和匾額,停止其享受總部企業的優惠政策,并進行為期15天的公告。被取消總部企業資格的企業,自被取消總部企業資格之日起2年內不得申請認定總部企業。
十七、企業對上報的申請材料和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凡提供虛假材料的,2年內不得申請認定總部企業;已認定為總部企業的,取消其總部企業資格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同時記入杭州市企業或個人(法人代表)信用信息檔案。
十八、本暫行辦法由市樓宇辦負責解釋。前發政策與本暫行辦法不一致的,以本暫行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