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優惠政策框架
為促進本國工業的現代化,開發國土自然資源,解決國內的就業問題,增加政府的財政收入,巴西政府積極鼓勵外國企業到巴西進行投資。其措施主要有以下幾條:
一、給予外國投資者國民待遇。
二、進一步開放市場。在原有的基礎上,1995 年巴西政府通過修憲,逐步放松了國家對石油、天然氣和礦產開采等領域的壟斷,并對電信、電力業實行私營化(根據規定,外資通過參與巴企業私有化進入巴西市場,至少6 年之后才能撤資)。另外,巴西已允許外國企業參與新聞媒體、海關保稅倉庫、近海航運、高速公路等領域的融資和服務。
三、對外資給與稅收優惠。
四、外資企業在巴西境內生產的產品,如向第三國出口,可向巴政府申請出口信貸和保險。如產品增值到一定幅度,可獲原產地證,這樣,出口時就可享受巴西與其它國家間的貿易優惠待遇。例如,在巴西從事組裝,如欲向拉美一體化協會(ALADI)成員國出口并希望能享受關稅優惠,那么進口的零部件到岸價格不能超過組裝后出口離岸價格的50%。如欲向南方共同市場出口,那么組裝產品中所使用的零部件,其中60%(以價格計算)必須來自南方共同市場成員國。但獲得通信產品、化工產品、冶金產品和信息工業產品的原產地證,有更加嚴格的增值規定。
五、巴西財政部國庫局2005 年11 月發表公報,稱巴西自2000 年全國貨幣委員會發布鼓勵外資投資資本市場的政策后,近幾年來一直在尋求進一步完善的相關措施。鼓勵措施主要包括:
(一)擴大允許外國投資者投資資本市場的范圍,由原來限定某些機構的投資者擴大至任何居住在境外的投資者;
(二)簡化注冊手續,由原來需在證監會(投資注冊)和稅務總局(法人注冊)分別注冊改為只需在網上取得證監會的注冊。注冊時間也由原來的30 天縮短至24 小時之內。2005 年11 月的下半月開通網上注冊服務,在網上可以購買巴西的公共債券;
(三)固定收益證券和不定收益證券兩者之間可自由轉換,不再被視為利潤匯出。
六、為吸引外國投資,增加就業機會,中央政府可給予外國投資者稅收優惠,優惠視外國投資對巴西貢獻而異。此外,巴西各州、市均有不同的稅收優惠措施。例如,以優惠條件提供生產所需基礎設施(土地、廠房)、水、電、燃料,減免商品流通服務稅,提供低息貸款等。總之,經濟越不發達,越邊遠的州、市提供的優惠條件越多。
七、為保障外國投資者的利益,巴西已經與以下國家簽訂了避免雙重征稅的協定:德國、阿根廷、奧地利、比利時、加拿大、中國、韓國、丹麥、厄瓜多爾、西班牙、菲律賓、芬蘭、法國、荷蘭、匈牙利、印度、意大利、日本、盧森堡、挪威、葡萄牙、捷克共和國、斯洛伐克和瑞士。此外,巴西還與三個國家簽署了雙邊投資貿易保護協定。
*行業鼓勵政策
根據巴西的鼓勵港口投資計劃,巴西政府對港口機械設備免征工業產品稅、社會一體化稅、社會保障稅等。對于本國沒有生產的港口機械設備,可免征進口稅。該鼓勵措施有效期至2010年12月。
免征部分資本產品以及軟件產品等的工業產品稅。具體的產品涉及到:農用拖拉機、蒸汽鍋爐零件、汽輪機零件、泵類零件、非電熱的工業或實驗室用爐、皮革制品的制作機器、冶金、煉焦、鑄造機械等14 種資本產品;信息處理機器用的軟件CD 或DVD 母片(不包括音像制品和其它軟件);用于制作發票的機器。
為了鼓勵中小企業,巴西聯邦政府提供三種稅收優惠:
一、簡易稅率(Simples):要求企業年營業額在120 萬元雷亞爾以內,且所有外國股東必須都有巴西永久居留證。簡易稅率的征收標準具體如下:
巴西中小企業簡易稅率
公司種類 |
資本額(雷亞爾) |
稅率 |
微型公司 |
6萬以內 |
3.50% |
小型公司 |
6萬至 9萬 |
4.50% |
9萬至 12萬 |
5.50% | |
24萬以內 |
5.90% | |
24萬至 36萬 |
6.30% | |
36萬至 48萬 |
6.70% | |
48萬至 60萬 |
7.10% | |
60萬至 72萬 |
7.50% | |
72萬至 84萬 |
7.90% | |
84萬至 96萬 |
8.30% | |
96萬至 108萬 |
8.70% | |
108萬至 120萬 |
9.10% |
資料來源:根據巴西現行稅收規定整理。
二、假設利潤(Lucro Presumido):要求企業年營業額在4800 萬雷亞爾以內,且不限制所有股東必須都有巴西永久居留證。
征收標準是以公司營業額為準,每月按稅率征收,征收金額依以下稅率計算:PIS:0.65%;COFINS:3.00% ;IRPJ:1.20% ;CSLL:1.08%。在計算IRPJ 時,如當月營業額超過25 萬雷亞爾,該月IRPJ 將加征10%稅金。
三、實際利潤(Lucro Real):年營業額在4800 萬雷亞爾以上的公司可自行選擇是否適用本優惠稅率,不限制所有股東必須都有巴西永居證。
PIS 及COFINS 是以公司每月營業額為計算基準。 IRPJ 及CSLL 是以每一季(3 個月)的凈利潤為計算基準,來算出每個月應征收之金額。 征收稅率如下:PIS:1.65% ;COFINS:7.60% ;IRPJ:15.00% ;CSLL:9.00%;在計算IRPJ 時,如果當月之凈利超過2 萬雷亞爾,該月IRPJ 將加征10%稅金。
* 地區鼓勵政策
為鼓勵開發巴西北部和東北部地區,巴西聯邦政府和地方政府對外國投資(必須是合資形式,而且巴西方面投資要占大股)實行免征10 年企業所得稅,從第11 年起的5 年內減征50%;免征或減征進口稅及工業制成品稅;免征或減征商品流通服務稅等地方稅。
巴西主要的港口有桑托斯、里約熱內盧、巴拉那瓜、累西腓和維多利亞。巴西在上述口岸設立了各種形式的自由區,如自由港、自由貿易區、保稅倉庫和轉口區等。比較知名的是馬瑙斯自由區。
馬瑙斯自由區的稅收優惠與減免政策
馬瑙斯自由區是巴西聯邦政府為發展北部地區而設立的,享有特殊的優惠政策。這些優惠政策的批準和管理分別由馬瑙斯自由區管理局、亞馬遜發展總署、亞馬遜州和市政府負責。如馬瑙斯自由區管理局在進口稅、工業產品稅、出口稅方面可批準和管理優惠政策,并制訂有西亞馬遜地區出口鼓勵計劃。亞馬遜發展總署在所得稅,州政府在商品流通服務稅,市政府在城市房地產稅、公共衛生稅和營業執照稅等方面有優惠政策。
一、馬瑙斯自由區管理局的優惠政策
(一)進口稅
1、在馬瑙斯自由區消費使用的所有進口商品(包括資本產品)全免進口稅。
2、供在西亞馬遜地區(包括帕拉、朗多尼亞、阿克里、羅賴馬等州)消費使用的并在1996 年12 月20 日第300 號聯合部令中列出的商品全免進口稅。
3、用于在馬瑙斯工業區內企業搞組裝和加工用的進口原、輔材料以及部件和組裝件,其最終產品在銷往巴西境內其它地區時,減征88%進口稅(享受此優惠需事先審批)。
4、減征信息產品生產時需進口的有關部件進口稅。
5、減征車輛生產時需進口的有關部件進口稅。
(二)工業產品稅
1、所有在馬瑙斯工業區生產的成品免征。
2、供在西亞馬遜地區(包括帕拉、朗多尼亞、阿克里、羅賴馬等州)消費使用的并在1996 年12 月20 日第300 號聯合部令中列出的商品免征。
3、進入馬瑙斯工業區和西亞馬遜地區的其它國產商品免征。
4、在西亞馬遜地區(包括帕拉、朗多尼亞、阿克里、羅賴馬等州)利用當地農業和林業資源為原料生產的產品免征。
(三)出口稅
所有在馬瑙斯工業區生產的產品全免出口稅。
(四)西亞馬遜地區出口鼓勵計劃
該計劃旨在鼓勵利用當地人力資源,通過進口原、輔材料和組裝件在西亞馬遜地區加工、組裝后重新出口,為國家創匯。計劃提供下列優惠:
1、進口稅、工業產品稅和商品流通服務稅全免,并免交在所有政府部門辦手續的費用。
2、進口配額獎勵,即可以申請配額外的進口額度。
3、無需報批基本生產流程。
二、亞馬遜發展總署的優惠政策
亞馬遜發展總署的優惠政策主要集中在所得稅方面。目前,所有在馬瑙斯工業區投資的外國企業均免交所得稅。但此政策始終受到南方各州的反對。因此,對以后的投資,馬瑙斯已不能全免所得稅,只能按以下比例減稅:
(一)到2003 年以前,對報批新建的工業、農牧業和基本服務業的項目減征75%所得稅(原已被批準的項目,特殊待遇不變)。
(二)2004 年至2008 年期間對報批擴建、改建和增加產品生產的項目減征50%。
(三)2009 年至2013 年期間對報批擴建、改建和增加產品生產的項目減征25%。通過亞馬遜投資基金(Fundo De Investimento Da Amagoniafinam)向企業發放用于技術改造的貸款。
三、亞馬遜州政府的優惠政策
亞馬遜州政府實施優惠的是商品流通服務稅,具體包括:
(一)所有由巴西其它州生產并銷往馬瑙斯自由區的商品全免。
(二)對在馬瑙斯自由區生產的商品按以下百分比減稅:消費品減45%,資本貨物、機械設備、食品、服裝、鞋類、車輛減55~85%,半成品、使用當地自然資源生產的藥品、魚類副產品和亞馬遜州內地生產的產品減稅最高可達100%。
(三)巴西其它州的企業通過馬瑙斯自由區進口的商品可享受減免。例如,圣保羅的進口商從美國進口商品,若經過馬瑙斯的進口走廊(即馬瑙斯自由區),在馬瑙斯完稅清關時亞馬遜政府只向其征收6%的進口商品流通服務稅,如若不經馬瑙斯而經圣保羅進口,則該進口商要在圣保羅支付18%的商品流通服務稅。
四、市政府的優惠政策
市政府的優惠政策有:城市房地產稅免10 年,公共衛生稅免十年,營業執照稅免10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