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該法律規定了例外情況,債權人大會可以決定處于清算過種中的企業可以繼續經營并參與市場。法律規定了可以繼續運營的六個月的最終期限,如果在這段時間內企業或其資產仍然沒能出售,則應該關閉。
Mu?iz, Ramírez, Pérez Taiman & Luna Victoria專家Fernando Martinot認為,就像任何一部法律規定的,這六個月的期限是一種專斷的做法。因此他對于新做的修改決定授權債權人大會將這個可以繼續運營的期限再延長六個月的做法表示歡迎。他指出,新法律規定債權人大會的這個決定應該擁有依據而且適用于例外情況。
另一個修改之處是關于破產方面的司法判決。Martinot提醒說,破產法清楚規定了由于Indecopi或者債權人大會的決定而受損害的任何當事人可以提起司法訴訟的途徑。但指出,很多債權人或債務人自己確定一些保全拒斥以暫停執行債權人大會的決定,以此方式侵犯已經做出的決定。
他指出,這種態度產生嚴重問題,因為它影響破產程序的正常發展;因此他對于修改文本規定當Indecopi收到與法律規定的接收部門相抵觸的訴訟時可以拒絕做出判決的做法表示贊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