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國人在波設立公司的類型
根據《經濟活動法》,獲準在波蘭定居的外國公民享有與波蘭公民同等的權力,可以設立各種類型的公司。如果波蘭簽署的雙邊協議中沒有特別規定,對外國人在波經商實行對等原則。根據對等原則,波蘭企業家在某外國應被允許按當地企業家相同的條件進行商業活動,否則,該國投資者只能在波蘭設立有限合伙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公司;沒有永久居留權的外國人可以在波蘭境內以分公司或代表處的形式從事經濟活動。分公司的經營范圍不得超越母公司的經營范圍,代表處的活動則只限于外國企業家的廣告和促銷活動。
二、注冊程序
1、代表處注冊程序。外國企業在波蘭的代表處是其母公司的下屬機構,其功能限于對其母公司的業務進行宣傳推廣,代表處不具備法人資格。注冊代表處須報波蘭經濟部外國企業家代表處登記注冊。辦理登記手續時須提交如下材料:
(1)建立代表處公司的名稱、注冊機關、適用的法律。
(2)代表處的資本金和其他資金來源。
(3)代表處的業務范圍。
(4)代表處代表的姓名及其在波蘭的住址。
(5)代表處的辦公地址。
(6)經過公證鑒定的代表處總代表的簽名樣本。
其他輔助文件有:
(1)公司章程。
(2)營業執照副本。
(3)公司在波蘭設立代表處的申請。
(4)公司注冊資本數額的聲明。
申請文件如以外文寫成,須經授權機構譯成波文。
代表處還必須做到:
(1)使用與其公司相同的名稱,并用波文加注 “駐波蘭代表處”
字樣。
(2)根據會計規定用波文單獨記帳。
(3)如公司進行清盤、失去經濟活動能力和失去對本公司財產的處置權時,代表處須于上述情況發生14天內通知經濟部。
2、分公司注冊程序:
外國企業在波蘭注冊的分公司的經營范圍不能超過其母公司,分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根據法院注冊的有關規定,外國公司在注冊分公司時須提交下列材料:
(1)提交分公司總經理的姓名及其在波蘭的住址。
(2)經過公證鑒定的分公司總經理的簽名樣本。
(3)提供波蘭在國外的代表機構簽發的證明,該證明須載明:根據互利原則,波蘭公司可以在該國進行經營活動,并擁有合法地位。與波蘭有雙邊協議國家的企業毋需提供此證明。
分公司還必須做到:
(1)使用與其母公司相同的名稱,用波文加注“波蘭分公司”字樣。
(2)根據會計規定用波文單獨記帳。
(3)如公司進行清盤、失去經濟活動能力和失去對其財產的處
置權時,分公司須于上述情況發生14天內通知經濟部。
3、公司注冊程序:
(1)按公證書格式準備公司成立文件和公司章程。
(2)在法院經濟庭登記處進行注冊登記。
(3)在社會保險公司登記,(雇傭第一個員工后10天內向社會保險公司提交申請)
(4)獲得從事特殊行業經營活動的許可證或特許(如銀行、博彩業等)
(5)進行稅務登記。
4、有限責任公司進行注冊登記時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1)公司名稱及注冊地址。
(2)公司經營形式。
(3)公司經營期限。
(4)公司注冊資本額。
(5)股東持有股份的數量及金額。
其他輔助文件包括:
(1)公司章程。
(2)公司管理層的任命書。
(3)經過公證的全體董事的簽名樣本。
(4)公司管理層承諾書,說明已繳注冊資本,承諾一旦注冊完成,公司立即開始運作。
(5)公司管理層的簽名樣本,并注明所持股數和金額。
股份有限公司注冊時應提交的文件:
(1)公司名稱及注冊地址。
(2)公司經營形式。
(3)公司經營期限。
(4)公司注冊資本額,募股的形式,股票名稱及價格,發行的股份的數量,采用記名股票或不記名股票。
(5)特別股的發行數量及相關的權利。
(6)發起人的姓名、住址。
(7)董事會、監事會的股東結構。
股份有限公司在開始登記之前,要準備有關的公司章程和組織條款,還有相關人員的簽字樣本并進行公證。公司登記完成之前還要對股票的發行價格、發行股數、發行地點及股票繳款日期等進行公證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