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蘭于2000年9月15日通過了《商業公司法》,該法從2001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以取代1934年制定的《商業法》。
新的《商業公司法》對商業公司的成立、組織、運作、解散、轉讓和變更做出了規定,對公司的類型進行了劃分,對商業公司的章程做出了定義。同時,波蘭對《破產法》、《民事訴訟法》、《公證法》、《會計法》、《稅法》、《銀行法》等進行相應修改,使之與《商業公司法》相銜接。
《商業公司法》規定了現有商業公司的過渡期,即從2001年1月1日起,用5年時間將注冊資本提高到新的標準。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金從5千茲羅提升高到5萬茲羅提, 股份公司由5萬茲羅提提高到50萬茲羅提。如企業違反上述規定,注冊法院將責令其在6個月內予以改正,否則將根據法律解散該公司。
《商業公司法》的兩個配套法律是《經濟活動法》和《國家法院注冊法》。這兩部法律可以看作《商業公司法》的具體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