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保證廢舊家用電器回收的措施
一、斯洛伐克根據歐盟的有關規定制定了垃圾法和相關規定,為廢舊家用電器的有效回收奠定了法律基礎。
二、規定從2005年8月13日開始,廢舊家用電器不得丟入垃圾桶,不得作為城鎮垃圾處理,從而堵死了廢舊電家用電器進入其他處理渠道的可能。
三、規定家用電器銷售商有義務回收廢舊家用電器,并在銷售商品時告訴消費者回收方法。
規定消費者有權將廢舊家用電器無償送交法定回收渠道,銷售商必須無償接受,不得拒絕,除非出現污染和對人員健康構成威脅的情況。
四、規定銷售商在出售家用電器時加收回收費,負責把廢舊家用電器交給指定廢舊家用電器處理廠,并支付相關費用。
駐斯洛伐克使館經商參處
二00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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